1.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九日司法院(90)院台人三字第 01558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6 條;並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司法院(90)院台人三字第 28583 號 令修正發布第 5 條之附表格式 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司法院(九二)院台人三字第 22353 號令 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司法院院台人三字第 0970014098 號函發布 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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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官試署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1法官之試署服務成績,分就其辦案書類、學識能力及品德操守審查之。
2各項目之成績均達七十分以上者,為服務成績及格。
1法官試署辦案書類之審查,應就最近一年內(含候補書類及格之日後)其
2擔任獨任法官或民、刑事合議審判案件受命法官之辦案書類共十件,併同
3司法院就其同期間之案件中,以電腦隨機抽樣方式抽取十件辦案書類,必
4要時得調取卷宗,由所在法院報送司法院審查。
5各法院於報送前項書類審查時,應將該法官最近一年內(含候補書類及格
6之日後)擔任獨任法官或民、刑事合議審判案件受命法官之全部書類目錄
7(自選十件書類除外)編號成冊,同時函送司法院人事處辦理電腦隨機抽
8樣抽取十件辦案書類,再函復該法院彙報。
9前二項之合議審判案件受命法官辦案書類,以九十二年九月一日後收受原
10本之書類為限。
1法官試署辦案書類審查委員會,由司法院聘請現任或曾任最高法院法官、
2高等法院庭長,或當有法學素養及審判經驗者若干人組成之,其中一人為
3召集人。
4委員會應先指定委員三人分別為初步審查,評定分數 (以平均七十分為及
5格) ,加具評語,如審查委員三人中一人評定之分數未滿七十分,且高低
6分相差十五分以上,得再指定委員一人參加初步審查及評定分數,經委員
7會以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將審查結果提
8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查。
1法官試署服務所在之法院院長應於法官試署每滿六個月後,依附表格式,
2填具法官之學厭能力、品德操守考核表,報送司法院人事處存參,於辦案
3書類審查時,併提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但有具體事證足認有不適
4任法官之情事者,應即報送 。
5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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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官試署服務考核表 自 年 月 日起│
8│ 考核期間:至 年 月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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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 │ 考 核 標 準 │
11│項 目│細目│ 具 體 內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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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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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學識能力│學識│業務所需之本職學識充實。│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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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常識│日常生活知識豊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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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見解│見解平允妥當,思慮周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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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研究│經常深入研究業務上需知識│ │ │ │ │ │
21│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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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進修│勤於自我充實,吸收新知。│ │ │ │ │ │
24├────┼──┼────────────┼─┼─┼─┼─┼─┤
25│ │數量│辦理之事務數量如何。 │ │ │ │ │ │
26├────┼──┼────────────┼─┼─┼─┼─┼─┤
27│ │品質│辦理之事務品質如何。 │ │ │ │ │ │
28├────┼──┼────────────┼─┼─┼─┼─┼─┤
29│ │時效│能如期完成工作。 │ │ │ │ │ │
30├────┼──┼────────────┼─┼─┼─┼─┼─┤
31│ │方法│能運用適當方法,有條不紊│ │ │ │ │ │
32│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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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創造│對於所辦理之事務有創見或│ │ │ │ │ │
35│ │ │創造力。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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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綜 合 評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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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評 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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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42│ │
43│ │
44│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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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品德操守│公正│公正無阿,不偏不倚。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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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負責│勇於負責,具道德勇氣。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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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盡職│忠於職守,盡必盡力。 │ │ │ │ │ │
52├────┼──┼────────────┼─┼─┼─┼─┼─┤
53│ │性情│敦厚謙沖,謹慎誠摰。 │ │ │ │ │ │
54├────┼──┼────────────┼─┼─┼─┼─┼─┤
55│ │親和│與同仁融洽相處,具有親和│ │ │ │ │ │
56│ │ │力。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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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協調│善與人溝通,具協調能力。│ │ │ │ │ │
59├────┼──┼────────────┼─┼─┼─┼─┼─┤
60│ │廉潔│公私財物,予取不苟,清廉│ │ │ │ │ │
61│ │ │自持。 │ │ │ │ │ │
62├────┼──┼────────────┼─┼─┼─┼─┼─┤
63│ │交往│避免與有礙其職務身分之人│ │ │ │ │ │
64│ │ │士交往。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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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言行│言行令人警重,提昇法官形│ │ │ │ │ │
67│ │ │象。 │ │ │ │ │ │
68├────┼──┼────────────┼─┼─┼─┼─┼─┤
69│ │風評│處理事務及裁判,獲有佳評│ │ │ │ │ │
70│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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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綜 合 評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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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評 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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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說明: │
77│一 請於各考核標準之空格內打「ˇ」。 │
78│二 綜合評分七十分以上為及格。評語欄應說明具體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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