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Rules of the Awards for the Volunteers of Single-Counter Consolidated Services of the Court

命令司法>院本部>司法行政目最後異動 20140616English
沿革(9 筆)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司法院(91)院台廳司四字第 06485  號
  函訂定發布全文 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司法院院台廳司四字第 0930025579 號令
  修正發布第 3、6 條條文及第 3  條條文之附件一、二;並自九十四年
  一月一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八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三字第 1010022656 號令
  修正發布第 4、6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六日司法院院台廳司四字第 1030016884 號
  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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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志工係指志願參與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所屬各級法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之各項服務業務者。
第 3 條
志工服務時數達一千五百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依本辦法獎勵之。 本辦法之獎勵由本院每年辦理一次。 符合第一項規定志工,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如附件一),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一月底前向所服務法院提出申請,各法院受理申請後應審查並造冊(如附件二),於同年三月底前函送直屬高等法院層報本院辦理。 附件一 ┌──────────────────────────────┐ │(法院全銜)單一窗口聯合服務業務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 │ │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 │申請人 │ (簽名蓋章)│ ├──────┼───────────────────────┤ │ │性 別: │ │ │ 出生年月日 : │ │基本資料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 │ │住(居)所地址: │ │ │聯 絡 電 話: │ ├──────┼───────────────────────┤ │重要事蹟 │一 服務時數 小時 │ │ │二 主要績效(詳附服務績效證明書) │ ├──────┼───────────────────────┤ │審查意見 │ │ │ │ │ ├──────┼─────────┬────┬────────┤ │單位主管核章│ │首長核章│ │ └──────┴─────────┴────┴────────┘ 附件二 ┌──────────────────────────────┐ │(法院全銜)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 年 月 日│ ├──┬──┬──┬─┬──┬────┬──┬─┬───┬──┤ │申請│服務│姓名│性│出生│國民身分│住(│電│志願服│審查│ │等次│時數│ │別│年月│證統一編│居)│話│務運用│機關│ │ │ │ │ │日 │號(或護│所地│ │單位 │ │ │ │ │ │ │ │照號碼)│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4 條
本辦法志工服務獎勵如下: 一、服務時數達一千五百小時以上者,由本院或本院委由志願服務法院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 二、服務時數達二千小時以上者,由本院或本院委由志願服務法院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 三、服務時數達二千五百小時以上者,由本院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 前項獎勵以公開儀式行之。 第一項獎勵由本院頒授者,受表揚志工經志願服務法院院長許可,得於該法院核實報支交通費。
第 5 條
前條各獎項之頒授,每人以一次為限。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