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規費收費標準
命令考試>院本部>通用目最後異動 20230328
沿革(14 筆)
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二字第 09300002544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四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二字第 0940004635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五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二字第 09800059441 號令 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十四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二字第 10000029281 號令 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五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二字第 1020002995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一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二字第 1030003177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7.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二字第 1120050790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5 條;並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考試院各種電子證書及證明書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考試及格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以下同)一百元。
二、訓練合格證書費:每張一百元。
三、補發各項考試及訓練及(合)格證明書費:每張一百元。
四、英文及格證明書費:每張一百元。
申請前項證書或證明書之紙本者,每張五百元。
申請證書或證明書之影本認證者,應檢附證書或證明書影本,並繳納每張影本認證費二十元。
第 3 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免徵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之考試及格證書費:
一、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之身心障礙、原住民族、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之身心障礙、原住民族、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
第 4 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數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5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