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訴訟表格化訴狀及判決格式規則

命令司法>院本部>民事目最後異動 20050304
沿革(6 筆)
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九日司法院(88)院台廳民一字第 03459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5  條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一字第 0930030213 號
  令修正發布第 2、3 條條文之附件一、二為直式橫書
3.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四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一字第 0940004822 號令修
  正發布第 1  條條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本規則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八第三項訂定之。
第 2 條
小額程序起訴狀,得使用表格化訴狀,其格式如附件一。 表格化訴狀之內容及種類,得由司法院增刪修改之。
第 3 條
小額程序判決,得於訴狀或言詞起訴筆錄上記載,並得使用表格化判決書,其格式如附件二。 表格化判決書之內容及種類,得由司法院增刪修改之。
第 4 條
判決書正本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由書記官簽名並蓋法院印: 一、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事務所、公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三、主文。 四、理由要領。 五、法院。 六、對於判決得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上訴合法要件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 判決原本以當事人訴狀為附件,且當事人欄無誤者,得不記載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事項。 判決原本未記載理由要領者,得不記載第一項第四款事項。
第 5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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