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小額事件彈性期日規則

命令司法>院本部>民事目最後異動 20030707
沿革(12 筆)
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六日司法院(88)院台廳民一字第 06208  號
  函訂定發布全文 10 條
2.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一日司法院(89)院台廳民一字第 05260  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6  條;並自發布日起實施
3.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司法院(九一)院台廳民一字第 32715
  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6  點;並自下達日實施
  (原名稱:民事小額事件彈性期日規則;新名稱:民事小額事件彈性期
  日要點)
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司法院(九二)院台廳民一字第 17481  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7  條;並自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原名稱:民事小額事件彈性期日要點;新名稱:民事小額事件彈性期
  日規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本規則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一第二項訂定之。
第 2 條
各法院簡易庭於排定之通常開庭日之開庭時間,不論當日有無開庭,應隨時受理當事人兩造自行到場請求為訴訟言詞辯論之小額事件。
第 3 條
小額事件未能於一次期日終結,而當事人兩造聲請於夜間或假日開庭者,法院得指定適當之夜間或假日期日,由原承辦法官繼續審理。
第 4 條
小額事件之原告於起訴時聲請於夜間或假日開庭者,法院於審查起訴為合法並有管轄權及非顯無理由後,除有正當事由外,應依其聲請指定之。 法院指定前項期日時,應酌留被告得提出異議之期間,並於期日通知書上載明被告如有異議,應於一定日期前向法院提出異議書狀並逕送達繕本與原告。 法院收受被告異議狀後,應即通知兩造原定庭期取銷,並另指定通常開庭日開庭。
第 5 條
法官指定夜間或假日期日者,法院應排定相關人員配合開庭,並依規定支給值班費。
第 6 條
本規則所定之值班人員,各法院得視人力調配情形,由其他事務值班人員兼辦之。
第 7 條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