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組織規程
命令廢止法規>內政部最後異動 19990325已廢止
沿革(16 筆)
1.中華民國三十五年十一月二日內政部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四十年五月十六日內政部(40)內總字第 15488 號令修正發
布
3.中華民國四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內政部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五十四年八月二十日內政部台內著字第 181906 號令修正發布
5.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四月十五日內政部台內總字第 270905 號令修正發布
6.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八月二十日內政部台內著字第 24018 號令修正發布
第 3、6、7、8、10、11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五月十六日內政部(75)台內人字第 398896 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1 條
8.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內政部(78)台內人字第 749281 號令
修正發布
9.中華民國八十年三月十五日內政部(80)台內著字第 900995 號令修正
發布第 6、8 及 10 條條文
10.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內政部(88)台內人字第 8802739
號令發布廢止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內政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處理著作權業務,依本部組織法第九條規定,
設著作權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第 2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七人至九人,由部長就本部高級職員指派兼任
,任期為二年。
第 3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部長就本部第十一職等以上職員指派兼任,承主
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本會置副執行秘書一人,由部長就本部第十職等以上職員指派兼任,襄助
執行秘書處理本會日常工作。
第 4 條
本會設左列各組:
一、第一組。
二、第二組。
三、第二組。
四、第四組。
五、第五組。
第 5 條
第一組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本國人之文字著述、語言著述、編輯、音樂、電影、錄音 錄影
、演講、演奏、演藝、舞蹈著作申請著作權註冊事項。
二、關於製版權申請註冊事項。
三、關於前二款註冊案件之撤銷事項。
四、關於音樂著作權民間團體組織之輔導與監督事項。
五、關於音樂著作強制使用報酬率之訂定與裁決事項。
六、關於第一款至第三款案件之訴願、再訴願、行政訴訟答辯暨法院函詢
鑑定事項。
七、關於人民對第一款、第二款註冊案件之申請查閱與函詢服務事項。
八、關於第一款至第三款案件之抄登列管事項。
第 6 條
第二組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本國人之文字或語言著述之翻譯著作、電腦程式著作及外國人著
作申請著作權註冊事項。
二、關於前款註冊案件之撤銷事項。
三、關於前二款案件之訴願、再訴願、行政訴訟答辯暨法院函詢鑑定事項
。
四、關於人民對第一款註冊案件之查閱與函詢服務事項。
五、關於第一款、第二款案件之抄登列管事項。
第 7 條
第三組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本國人之美術、圖形、攝影、地圖、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形及其他
著作申請著作權註冊事項。
二、關於前款註冊案件之撤銷事項。
三、關於前二款案件之訴願、再訴願、行政訴訟答辯暨法院函詢鑑定事項
。
四、關於人民對第一款註冊案件之查閱與函詢服務事項。
五、關於第一款、第二款案件之抄登列管事項。
第 8 條
第四組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國際著作權會議及中外著作權會議之研究處理事項。
二、關於國際著作權組織之聯繫事項。
三、關於世界各國著作權制度研究事項。
四、關於協助取締侵害著作權案件之規劃、協調及督導事項。
五、關於協助取締侵害著作權案件之績效統計、分析及檢討事項。
六、關於其他協助取締侵害著作權事項。
七、關於著作權爭議事件之調解事項。
第 9 條
第五組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本會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編擬事項。
二、關於著作權政令宣導及著作權註冊及便民服務事項。
三、關於著作權及製版權註冊申請規費之收取事項。
四、關於著作權及製版權註冊申請文件之收文及分配;著作權及製版權註
冊執照之繕校事項。
五、關於著作權業務電腦化之策劃與執行事項。
六、關於其他不屬各組之事項。
第 10 條
本會置組長五人、秘書二人、編審二人、專員四人、視察二人、科員九人
、技士一人、書記三人,除組長由本部第九職等職員兼任外,餘由本部組
織法所定員額內調充之。
第 11 條
本會視業務需要,得設各種著作審查小組。
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