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人口政策委員會組織規程
命令廢止法規>內政部最後異動 20040827已廢止
沿革(6 筆)
1.中華民國五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行政院(59)台內字第 8655 號令准予 備查 2.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六月十四日內政部台內戶字第 19992 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 10 條 3.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內政部台內口字第 0930067723 號令發 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本部為策劃推行人口政策及研究分析人口問題,特設人口政策委員會 (以
下簡稱本會) 。
第 2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內政部部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三人,由教育部、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及行政院衛生署副首長兼任,委員十五至十九人,
由內政部部長遴請有關機關高級人員、學者專家擔任,其中二人得為聘任
,任期均為二年。
第 3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正副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置秘書一人,襄
理會務,置編審三人,分辦會務。
第 4 條
本會置研究員五人,分辦資料之蒐集、翻譯、分析及有關人口問題之調查
、統計、編撰工作。
第 5 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為
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
第 6 條
本會委員會議須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須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
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第 7 條
本會決議案以內政部名義行之。
第 8 條
本規程第三條除執行秘書為兼任外,所列專任人員,應就內政部現有總員
額內調配之。第二條暨第四條兩條所列專任委員及研究員,由內政部依照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有關規定聘用之。
第 9 條
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研究費或車馬費。
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