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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六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內政部(670 台內營字第 817722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12 條 2.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十五日內政部(87)台內營字第 8772980 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11 條 3.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內政部(91)台內營字第 0910083253 號令 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內政部依中央國民住宅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二條規定,設中央國民
2住宅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1本會由下列機關指派代表組成之:
一、內政部。
二、財政部。
三、行政院主計處。
四、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2前項各機關除內政部指派代表二人外,其餘指派代表一人參加。
1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中央國民住宅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2事項。
二、關於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事項。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內政部部長就第二條之代表中指派之。
1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內政部有關業務人員調兼,承主任委員之命,執
2行本會決議事項及處理日常事務。
本會置幹事二人至五人,由內政部有關業務人員調兼。
1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
2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1本會得推派委員或調派業務有關人員,就本基金運用情形作實地調查,並
2提會報告。
1本會之委員及調兼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視實際情形,酌支交通費或研
2究費。
本會所需之經費,於本基金項下編列管理費支應。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