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組織規程(67.05.29訂定)
命令廢止法規>內政部最後異動 19961002已廢止
沿革(10 筆)
1.中華民國六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內政部台內人字第 789814 號令訂定發 布 2.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十一月十四日內政部台內人字第 44118 號令修正發 布第 4、8 條條文暨編制表 3.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一月六日內政部(73)台內人字第 204980 號令修正 發布部分條文及編制表 4.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九月十日內政部(75)台內人字第 430179 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13 條及編制表 5.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二日內政部(85)台內人字第 8581184 號令廢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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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為防護航空事業設施,維持民航場站之治案秩序,並執行入出國境證照查
驗事宜,依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第五條之規定,設航空警察局 (以下簡
稱本局) ,隸屬內政部警政署,執行民用航空局主管業務事項時,並受交
通部民用航空局指揮監督。
第 2 條
本局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民航事業設施之防護事項。
二、關於機場民用航空器之安全防護事項。
三、關於機場區域治安秩序之維護事項。
四、關於入出國境旅客證照查驗及外事警察事項。
五、關於民航法令之協助執行事項。
六、其他有關警察法令執行事項。
第 3 條
本局設左列各科、室、中心:
一、第一科。
二、第二科。
三、第三科。
四、督察室。
五、保防室。
六、勤務指揮中心。
第 4 條
本局置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構及員警。置副局長,襄助局
長處理局務。
第 5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督察長、秘書、科長、主任、督察員、科員、技士、技
佐、辦事員、雇員。
第 6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
項。
第 7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8 條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於各航空站設分局或分駐 (派出) 所,均冠以所在地之
名稱,並受當地航空站主管之指揮監督。
分局置分局長、副分局長、組長、警備隊長、組員、分駐所長、巡官、巡
佐、警員、辦事員、雇員。
第 9 條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設置左列各隊及人員:
一、保案警察隊:置隊長、副隊長、分隊長、巡官、巡佐、警員、辦事員
、雇員。
二、刑事警察隊:置隊長、副隊長、組長、偵查員、技士、技佐、巡佐、
隊員。
三、證照查驗隊:置隊長、副隊長、組長、組員、巡官、查檢員、雇員。
第 10 條
本局經費列入民用航空局附屬單位預算,並依法支用。
第 11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12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報請內政部警政署核定並轉報內政部備
查。
第 13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