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國際機場旅客入出境資料處理中心暫行組織規程

命令廢止法規>內政部最後異動 20070104已廢止
沿革(8 筆)
1.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內政部(74)台內人字第 302879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9  條
2.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內政部(77)台內人字第 564851 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11 條
3.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內政部(90)台內警字第 9081560  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11 條
4.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四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0950167778 號令發布廢
  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本規程依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暫行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國際機場旅客入出境資料處理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隸屬於內政部警政 署入出境管理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資訊系統之發展、規劃、硬體配備採購、人員訓練、安全防護及 其他一般行政管理事項。 二、關於系統安全、監督、審查、開發設計、維護等事項。 三、關於電腦設備機房之管理、運用執行、操作作業之督導等事項。 四、關於資料之建檔、稽核、運用、傳遞、管制、複核等事項。 五、關於旅客入出境申請等資料之縮影處理、保存、運用、設備操作等事 項。
第 3 條
本中心設企劃組、系統組、操作組、資料組、縮影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 事項。
第 4 條
本中心得在中正、高雄國際機場及基隆、高雄國際港口分設旅客入出境資 料處理組,辦理各該機場、港口入出境旅客證照、安全、海關行李等檢查 通關資訊作業系統之管理、操作及資料處理等事項。 本中心得置駐外資訊作業人員,辦理旅客入出境資料處理事項。
第 5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本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主任二人 ,襄助主任處理中心業務。
第 6 條
本中心置技正、專員、組長、技士、組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第 7 條
本中心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8 條
本中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組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 項。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國際機場旅客入出境資料處理中心編制表│ ├──────┬─────┬──┬──────────────┤ │職 稱 │官 等│員額│備 考│ ├──────┼─────┼──┼──────────────┤ │主任 │薦任或簡任│一 │ │ ├──────┼─────┼──┼──────────────┤ │副主任 │薦任 │二 │ │ ├──────┼─────┼──┼──────────────┤ │技正 │薦任 │一 │ │ ├──────┼─────┼──┼──────────────┤ │專員 │薦任 │二 │ │ ├──────┼─────┼──┼──────────────┤ │組長 │薦任 │九 │ │ ├──────┼─────┼──┼──────────────┤ │技士 │委任或薦任│四 │ │ ├──────┼─────┼──┼──────────────┤ │組員 │委任或薦任│四 │ │ ├──────┼─────┼──┼──────────────┤ │技佐 │委任或薦任│二 │ │ ├─┬────┼─────┼──┼──────────────┤ │人│主任 │薦任 │一 │ │ │事├────┼─────┼──┼──────────────┤ │室│組員 │委任或薦任│二 │ │ ├─┼────┼─────┼──┼──────────────┤ │會│會計主任│薦任 │一 │ │ │計├────┼─────┼──┼──────────────┤ │室│組員 │委任或薦任│二 │ │ ├─┴────┼─────┼──┼──────────────┤ │辦事員 │委任 │三 │ │ ├──────┼─────┼──┼──────────────┤ │書記 │委任 │七 │俟留用雇員七人出缺後改置 │ ├──────┼─────┼──┼──────────────┤ │合計 │ │四一│ │ └──────┴─────┴──┴──────────────┘ 備註: 一、編制內所列副主任 (其中一人) 、技正、專員、組長、技士、組員、 技佐、辦事員、書記各職稱人員,應具有電腦資訊工作經歷者,始可 進用。 二、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任、各警察機關學校職務列等表之 三」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第 10 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請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 核定。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