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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七月十七日內政部(76)台內警字第 520447 號令訂 定發布 2.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三月七日內政部(79)台內警字第 775737 號令修正 發布第 2、4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三十日內政部(81)台內警字第 8182502 號令 修正發布第 1 條條文 4.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內政部(89)台內警字第 8981432 號令 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內政部 (以下簡稱本部) 依據國家安全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條第四項
2暨同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設置內政部人民申請入出境未經許可案件
3審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審核人民申請入出境未經許可案件。
1本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由本部商請有關機關派員及聘請社會公正人士擔
2任。並由本部警政署副署長為主任委員。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派員
3兼任。
4前項社會公正人士之聘期為一年。
1本會由主任委員為召集人并擔任會議主席,如主任委員因故不克出席會議
2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1本會須有委員二分之一出席方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2。
本會召開審核會議時,得通知有關機關,派員列席說明。
1人民申請入出境未經許可案件,申請人接獲通知後已依救濟程序提起訴願
2者,本會不予審核。
本會每週召開會議一次,如無未經許可案件時,得不召開會議。
本會決議事項移由境管局依法處理。
1本會會議不對外公開,出席、列席及業務承辦人員,對於會議討論情形或
2決議事項,均應保密。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