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所屬各國家公園管理處管理站設置標準

命令廢止法規>內政部最後異動 20141128已廢止
沿革(4 筆)
1.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內政部(77)台內人字第 621448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7  條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1030812912 號
  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本標準依國家公園管理處組織通則第十一條第二項訂定之。
第 2 條
內政部營建署所屬各國家公園管理處 (以下簡稱管理處) 對所轄園區,因 區域環境及業務需要,必須分設管理站者,依本標準辦理。
第 3 條
管理站設置標準如左: 一、已開發完成之遊憩區面積在十公頃以上者。 二、已開發完成之遊憩區面積未達十公頃,但每年遊客在十萬人以上或距 離管理處三十公里以上,交通不便,有置專人提供服務及維護公共設 施之必要者。 三、具有地理、地質、人文、動植物之特殊景觀或生態保護區面積廣大, 有置專人就近管理、保護、復育及研究之必要者。
第 4 條
管理站之職掌如左: 一、區域內遊憩服務、宣導解說及安全維護管理事項。 二、區域內各項公共設施之維護管理事項。 三、區域內有關急難之救助事項。 四、區域內自然資源之維護、研究及保育事項。 五、區域內有關文化古蹟之研究、保存及維護管理事項。 六、其他有關區域內及鄰近地區之管理事項。
第 5 條
管理站置主任一人,由管理處指派技正兼任;所需工作人員由管理處編制 員額內派充之。
第 6 條
管理處設管理站者,應擬定設置計畫,報請內政部營建署轉報內政部核定 之。
第 7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