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
命令廢止法規>中央選舉委員會最後異動 20100228已廢止
沿革(20 筆)
1.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中央選舉委員會(69)中選一字第 015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8 條
2.中華民國七十年九月七日中央選舉委員會(70)中選人字第 2019 號函
修正發布第 9、17、18、19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中選人字第 8757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6、9、11、13、14、17、18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十月二十日中選人字第 26452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
、6、9、16、17 條條文暨編制表
5.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中央選舉委員會(81)中選人字第
40849 號令修正發布第 1、3、9、13 條條文暨編制表
6.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六日中選舉委員會(87)中選人字第 75493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20 條暨編制表
7.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人字第 09100147613
號令修正發布第 8 條條文及第 17 條之編制表
8.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人字第 0930006844
號令修正發布第 3、8 條條文及編制表
9.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人字第 0960011
896 號令修正發布第 1~3、9 條條文各該編制表
10.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八日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人字第 0993700
080 號令發布廢止及各該編制表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本規程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直轄市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市議員、市長選舉、罷免事務及監察
之辦理事項。
二、關於里長選舉、罷免事務之計畫、辦理事項。
三、關於里長選舉、罷免之監察事項。
四、關於依法令發布選舉、罷免之公告事項。
五、關於里長選舉候選人資格審定、選舉、罷免結果之審查及當選證書之
製發事項。
六、關於選舉、罷免事務進行程序之訂定及選舉宣導之策劃、辦理與協調
事項。
七、關於選舉候選人之競選費用補貼事項。
八、關於選舉、罷免事務之研究發展及選舉資料之蒐集、運用事項。
九、關於投票所、開票所之設置及管理事項。
十、關於開票統計作業規劃及資訊業務辦理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提
請行政院院長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執行委員會議決議,綜理
本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本會委員,應有無黨籍人士,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
之一。
本會委員之本職具直轄市政府公務員身分者,應隨其本職異動,由中央選
舉委員會提請行政院院長改派之。
本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提請行政院院長予以免
派:
一、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
二、違背法令或廢弛職務。
三、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
第 4 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於辦理選舉、罷免期間每週舉行一次為原
則,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過
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議案之表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可否
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 5 條
本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
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 6 條
本會設監察小組,置小組委員五人至二十三人,均為無給職,其中五人至
七人任期三年,餘均在辦理選舉、罷免期間聘任。
監察小組委員依法執行選舉、罷免之監察事項,由本會就具有選舉權之公
正人士報請中央選舉委員會聘任之,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召集人得列席
本會委員會議。
第 7 條
本會於辦理選舉期間得置政見發表會監察員若干人,由本會就具有選舉權
之公正人士遴聘之,受監察小組之指派,執行政見發表會之監察職務。
第 8 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由直轄市政府民政局局長或副局長兼任,承主任委員
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置副總幹事一人或二人襄助之。
兼任之總幹事、副總幹事應隨其本職異動改派之。
第 9 條
本會視辦理選舉、罷免之種類及業務需要,設各組、室,分別掌理下列事
項;並得分課辦事:
一、第一組: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區域與原住民、市議員、市長選舉
、罷免之辦理;里長選舉、罷免之計畫、辦理;有關選舉、罷免之研
究發展事務與資訊蒐集、運用及不屬於其他各組、室之綜合業務事項
。
二、第二組:選舉人及罷免案投票人名冊之編造事項。
三、第三組:選舉公報、公辦政見發表會、選舉宣導及新聞發布之辦理事
項。
四、第四組:選舉、罷免監察事務之辦理;有關選舉、罷免訴訟及法令之
擬釋事項。
五、行政室:議事、文書、公文管制、印信典守、庶務、出納、公產公物
之保管及其他行政管理事項。
六、資訊室:開票統計作業規劃及資訊業務辦理事項。
前項組、室於不辦理選舉、罷免期間,設第一組、第四組及行政室。
第 10 條
本會置顧問、組長、室主任、秘書、視導、課長、專員、課員、辦事員、
書記。
第 11 條
本會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12 條
本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3 條
本會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14 條
前三條規定之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其主任職務均為兼任,其餘所需
工作人員,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15 條
本會委員出缺時,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補提人選報請行政院院長派充之。監
察小組委員出缺時,由本會補提人選報請中央選舉委員會派充之,其任期
均至原任任期屆滿為止。
第 16 條
本會於辦理選舉、罷免期間除依法調用政府職員外,必要時得在編制員額
內聘僱之。
第 1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8 條
本規程修正前原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有案之現職人員,未具
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繼續留任原職稱原官等至離職時為止。
本規程修正前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者,得占用書記職缺繼續其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第 19 條
本會會議規則及辦事細則,由本會擬訂,報請中央選舉委員會核定之。
第 2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