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 8800159840 號 令制定公布全文 11 條;並自公布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73933 號 令公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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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內政部兒童局 (以下簡稱本局) 掌理下列事項︰
一、兒童福利法規及政策之研擬事項。
二、地方兒童福利行政之監督及指導事項。
三、兒童福利工作之研究及實驗事項。
四、兒童福利事業之策劃與獎助及評鑑之規劃事項。
五、兒童心理衛生及犯罪預防之計劃事項。
六、特殊兒童輔導、重建之規劃事項。
七、兒童福利專業人員之規劃訓練事項。
八、兒童福利機構設置標準之審核事項。
九、國際兒童福利業務之聯繫及合作事項。
十、兒童之母語及母語文化教育事項。
十一、有關兒童福利法令之宣導及推廣事項。
十二、其他全國性兒童福利之策劃、委辦、督導及與家庭有關之兒童福利
2事項。
3前項第五款、第六款、第十款所定事項,由行政院衛生署、法務部、教育
4部會同本局辦理之。
1本局設綜合規劃組、福利服務組、保護重建組、托育服務組,分別掌理前
2條所列事項。
1本局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編印及其他不屬於
2各組、室事項。
1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綜理局務,並指
2揮監督所屬人員。
1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組長四人,室主任一人,職
2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視察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十
3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設計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
4至第八職等;科員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
5等;辦事員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職務列委
6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1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
2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1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依法辦理歲計、
2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1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
2人員任用法第八條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3本局組長以上之人員及視察、三分之二以上之科長、二分之一以上之專員
4,應具社會工作專業之資格。
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內政部核定。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