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兒童局組織條例

法律廢止法規>衛生福利部最後異動 20150624已廢止
沿革(4 筆)
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 8800159840 號
  令制定公布全文 11 條;並自公布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73933  號
  令公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Law.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本條例依兒童福利法第六條第二項及內政部組織法第八條之一規定制定之 。
第 2 條
內政部兒童局 (以下簡稱本局) 掌理下列事項︰ 一、兒童福利法規及政策之研擬事項。 二、地方兒童福利行政之監督及指導事項。 三、兒童福利工作之研究及實驗事項。 四、兒童福利事業之策劃與獎助及評鑑之規劃事項。 五、兒童心理衛生及犯罪預防之計劃事項。 六、特殊兒童輔導、重建之規劃事項。 七、兒童福利專業人員之規劃訓練事項。 八、兒童福利機構設置標準之審核事項。 九、國際兒童福利業務之聯繫及合作事項。 十、兒童之母語及母語文化教育事項。 十一、有關兒童福利法令之宣導及推廣事項。 十二、其他全國性兒童福利之策劃、委辦、督導及與家庭有關之兒童福利 事項。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第十款所定事項,由行政院衛生署、法務部、教育 部會同本局辦理之。
第 3 條
本局設綜合規劃組、福利服務組、保護重建組、托育服務組,分別掌理前 條所列事項。
第 4 條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編印及其他不屬於 各組、室事項。
第 5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綜理局務,並指 揮監督所屬人員。
第 6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組長四人,室主任一人,職 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視察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十 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設計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 至第八職等;科員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 等;辦事員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職務列委 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 7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 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8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9 條
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 人員任用法第八條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本局組長以上之人員及視察、三分之二以上之科長、二分之一以上之專員 ,應具社會工作專業之資格。
第 10 條
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內政部核定。
第 11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