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組織規程
命令廢止法規>內政部最後異動 20020724已廢止
沿革(6 筆)
1.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內政部(86)台內人字第 8675243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11 條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內政部台內家字第 0910002173 號令發 布將「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組織規程」及編制表、「內政部性侵 害防治委員會組織規程」及編制表合併修正為「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 害防治委員會組織規程」及編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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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程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內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掌理下列事項:
一、協調及監督有關機關性侵害防治事項之執行。
二、研擬性侵害防治政策。
三、監督各級政府建立性侵害處理程序、服務及醫療網絡。
四、督導、推展性侵害防治教育。
五、性侵害有關問題之研議。
六、其他性侵害防治有關事項。
第 3 條
本會設綜合規劃組、保護扶助組、教育輔導組及性暴力防治組,分別掌理
前條所列事項。
第 4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內政部 (以下簡稱本部) 部長兼任;副主任委員
三人,由本部、法務部及行政院衛生署副首長兼任。
第 5 條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由主任委員遴聘各有關機關單位主管以上
人員、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兼任,其中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
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二分之一。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
職進退。
第 6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就本部簡任以上人員派兼之,承主任委
員之命,綜理會務;並置副執行秘書、組長、視察、專員、編審、科員、
書記,辦理本會業務,必要時並得由相關機關人員調兼之。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規定,聘用社會工作督導員、研
究員、助理研究員若干人。
性暴力防治組組長由本部警政署相當職務之人員調兼之。
第 7 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二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 8 條
前條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席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副主任委
員一人代理之;其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
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 9 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非由本機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
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內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編制表
┌─────┬───┬───────┬────────────┐
│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註│
├─────┼───┼───────┼────────────┤
│主任委員 │ │ (一) │由內政部部長兼任。 │
├─────┼───┼───────┼────────────┤
│副主任委員│ │ (三) │由相關機關副首長兼任。 │
├─────┼───┼───────┼────────────┤
│委員 │ │ (一五.二一) │由主任委員遴聘。 │
├─────┼───┼───────┼────────────┤
│執行秘書 │ │ (一) │由本部簡任以上人員兼任。│
├─────┼───┼───────┼────────────┤
│副執行秘書│ │ (一) │由本部簡任以上人員兼任。│
├─────┼───┼───────┼────────────┤
│組長 │ │ (四) │由薦任相當職務人員兼任。│
├─────┼───┼───────┼────────────┤
│視察 │薦任 │ 一 │ │
├─────┼───┼───────┼────────────┤
│編審 │ │ (二) │ │
├─────┼───┼───────┼────────────┤
│專員 │薦任 │ 一 │ │
│ │ │ (四) │ │
├─────┼───┼───────┼────────────┤
│科員 │委任或│ 二 │ │
│ │薦任 │ (六) │ │
├─────┼───┼───────┼────────────┤
│書記 │委任 │ 一 │ │
├─────┼───┼───────┼────────────┤
│合計 │ │ 五 │ │
│ │ │ (三七.四三) │ │
└─────┴───┴───────┴────────────┘
說明:本表所定專任員額在內政部總員額內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