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五月九日內政部(83)台內人字第 8375176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12 條 2.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月十七日內政部(84)台內人字第 8474915 號令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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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內政部為籌設消防署,統籌全國消防事務,改進消防設備與技術,提高公
2共安全及緊急救災 (護) 服務品質,以減少災害發生,保障民眾生命財產
3安全,特設消防署籌備處 (以下簡稱本處) 。
1本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籌備消防署及地方消防機關之籌設、規劃及作業事項。
二、關於全國性消防政策之釐訂及推動事項。
三、關於消防各項勤 (業) 務之規劃、推動及督導事項。
四、關於緊急救護系統、管理政策之規劃及協調事項。
五、關於化學災害緊急應變體系之規劃、推動、督導及協調事項。
六、關於消防科技、資訊之研究發展及諮詢事項。
七、關於消防人力之統籌調配及培訓事項。
八、關於消防法規之制 (訂) 定、修正、整理、編纂及宣導事項。
九、關於消防機關辦公廳舍、車輛裝備、物材設備之移撥及管理事項。
2十○、其他有關消防行政事項。
1本處設綜合規劃組、災害防救組、教育訓練組及行政組,分掌前條所列事
2項。
1本處置處長一人,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處長二人,其中一
2人兼任,襄理處務。
1本處置主任秘書、組長、秘書、技正、專員、技士、科員、技佐、辦事員
2及書記。
1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由內政部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
2管理事項。
1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由內政部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依法辦理
2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1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由內政部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依法辦理政風
2事項。
1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2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處於內政部消防署成立時裁撤。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