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總統(83)華總一義字第 7996 號令 制定公布全文 12 條 2.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 9000224560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12 條 中華民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行政院台九十內字第 074686 號令發布定 自九十年十二月十六日施行 3.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200248341 號令修正 公布第 6、9、10 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行政院院臺內字第 0930003882 號令發布 定自九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146811 號 令公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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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依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第五條規定制定之。
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以下簡稱本局) 承內政部警政署署長之命,統
2一指揮、監督全國刑事警察執行任務。
1本局掌理事項如下:
一、預防犯罪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等事項。
二、偵查犯罪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等事項。
三、流氓、犯罪組織檢肅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及執行等事項。
四、司法警察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等
2事項。
五、刑事鑑識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及刑事案件證物之檢驗、鑑定等事
3項。
六、刑事案件紀錄之規劃、督導、考核及統計分析、運用等事項。
七、國際刑事警察業務之聯繫、協調及跨國刑事案件之調查、處理等事項
4。
八、犯罪偵防、鑑識、防爆等裝備器材標準之釐定、規劃、採購、維護等
5事項。
九、刑事警察之業務督導、教育訓練、風紀考核之規劃、執行及公共關係
6、服務等事項。
十、治安情報之諮詢佈置、蒐集、傳遞、運用等事項。
十一、指紋之採取、分析、儲藏、鑑定及運用業務之規劃、執行等事項。
十二、生物跡證化驗、鑑定、建檔及協助刑案屍體解剖、活體檢驗等事項
7。
十三、刑事警察業務之研究發展等事項。
十四、刑事資訊系統之統籌規劃及推動等事項。
十五、國際刑事警察電子通訊連絡及有關業務之協調、規劃等事項。
十六、刑事案件之指揮、通報、管制及與有關機關協調、聯繫等事項。
十七、重大、特殊刑事案件、組織犯罪、電腦網路犯罪、經濟犯罪之偵查
8及支援等事項。
十八、防爆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及爆炸案件之支援勘查、處理、鑑定
1本局設預防科、偵查科、檢肅科、司法科、鑑識科、紀錄科、國際刑警科
2、後勤科、秘書室、督察室、保防室、指紋室、法醫室、刑事研究發展室
3、資訊室、公共關係室、國際刑警電臺、偵防犯罪指揮中心及通訊監察中
4心,並得分組辦事。
1本局置局長一人,警監,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局長二人或
2三人,警正或警監,襄助局務。
1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警政監四人,均警正或警監;技正七人至九人,職
2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三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科長
3八人,警正;主任十人,內七人警正,其中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八職等
4至第九職等,另法醫室、指紋室、刑事研究發展室主任,由簡任技正兼任
5;臺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秘書三人,督察七人至九
6人,均警正;研究員十六人至十八人,警正;組長六十九人,內六十六人
7警正,其中八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八職等,另資訊室組長三人,由薦任技
8正兼任;督察員三人,警正;警務正一百十八人至一百三十八人,警正;
9科員十八人,技士二十七人至三十五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
10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巡官四十六人,警佐或警正;技佐一人至九人,通訊
11員六人或七人,電務員三人,紀錄員十九人至二十二人,指紋分析員十七
12
1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
2人事管理事項,並得分組辦事;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
3派充之。
1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
2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並得分組辦事;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
3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1本局為因應業務需要,設偵查隊七隊至九隊及警備隊;偵查隊得分組辦事。
2偵查隊置隊長七人至九人,警正;副隊長七人至九人,警正;組長二十九
3人至三十三人,警正;副組長二十九人至三十三人,警正;偵查正一百四
4十五人至一百七十六人,警正,其中七人至九人辦外事;偵查員一百四十
5五人至一百七十六人,警佐或警正,其中七人至九人辦外事;警務佐五人
6或六人,警佐或警正;書記四人至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7。
8警備隊置隊長一人,警正;小隊長六人至八人,警佐或警正;警員三十四
9人至四十六人,警佐。
10前二項員額中,警務佐四人,書記二人,警員二人,由原臺灣省政府公務
11人員隨業務移撥者,出缺後不補。
12
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層請內政部核定之。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9、蒐證及器材之安全檢查等事項。
十九、通訊保障及監察之規劃、督導、考核及執行等事項。
二十、其他有關刑事警察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等事項。
13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技佐四人,通訊員三人,電
14務員一人,紀錄員十一人,指紋分析員十人,助理管理師十人,助理設計
15師十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五人至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
16等至第五職等;操作員十九人至二十三人,書記十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
17一職等至第三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