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組織條例

法律廢止法規>內政部最後異動 20151216已廢止
沿革(4 筆)
1.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二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8197 號令制定公
  布全文 11 條
2.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146801  號
  令公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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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條例依內政部組織法第六條之一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以下簡稱本所) ,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建築政策發展與建築法規之研究及建議事項。 二、關於建築使用及防災之研究發展事項。 三、關於建築工程品質及安全之研究發展事項。 四、關於建築構造及結構工程之研究發展事項。 五、關於建築生產及營造技術之研究發展事項。 六、關於建築環境控制及節約能源技術之研究發展事項。 七、關於建築設備及材料之研究發展事項。 八、關於各國建築管理制度與建築技術之引進與研究發展事項。 九、輔導民間成立辦理建築相關檢驗測試及第三款至第七款具自償性、技 術性、服務性等業務之專責機構事項。 十、關於其他先進建築技術之研究發展事項。
第 3 條
本所設左列各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一、綜合規劃組。 二、安全防災組。 三、工程技術組。 四、環境控制組。
第 4 條
本所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庶務、出納、研考及不屬於其他各組、 室事項。
第 5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所務;副所長一人,職務 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所務。
第 6 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四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組長得由簡 任研究員兼任;專門委員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研 究員八人至二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八人職務得 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副研究員八人至十六人,專員二人,職務 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助理研究員四人至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 五職等,其中四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科員三人,職務列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研究助理四人至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一人,職 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
第 7 條
本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 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8 條
本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 之。
第 9 條
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 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 10 條
本所辦事細則,由本所擬訂,報請內政部核定之。
第 11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