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彰化老人養護中心暫行組織規程

命令廢止法規>內政部最後異動 20090921已廢止
沿革(11 筆)
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內政部(88)台內人字第 8889637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11 條暨暫行編制表;並自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內政部(90)台內中人字第 9004213  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10 條及暫行編制表
3.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內政部令臺內授中人字第 091000320111 
  號令修正發布第 4、10  條條文及暫行編制表;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一
  年十二月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內政部內授中人字第 0920002216-1 號
  令修正發布彰化老人養護中心暫行編制表
5.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內政部內授中人字第 0980730246 號令
  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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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內政部彰化老人養護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掌理下列事項: 一、保健課:老人疾病之診療、保健、復健、臨床處理及研究等事項。 二、護理課:老人生活護理、老人房舍整潔之維護、協助醫護、復健及病 歷資料建立等事項。 三、社會工作課:養護老人家庭調查與訪視、個案之輔導、團體活動之設 計與輔導、社會資源之開發及運用等事項。 四、秘書課:印信典守、文書檔案、研究發展、財務管理、庶務出納、環 境整潔及其他不屬於各課、室之事項。
第 3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承內政部長之命,綜理本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 員工。
第 4 條
本中心置秘書、課長、社會工作員、課員、技士、辦事員、書記。 本中心置醫師、藥師、營養員、護理長、復健員、護士。 第一項主管保健、護理業務之課長職務,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 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第 5 條
本中心設人事室,置主任、課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6 條
本中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課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7 條
本中心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第 9 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訂定,報內政部備查。
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年 十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