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台暫行組織規程
命令廢止法規>內政部最後異動 20020411已廢止
沿革(4 筆)
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內政部(88)台內人字第 8889637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10 條暨暫行編制表;並自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內政部(91)台內警字第 0910075539 號 令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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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台 (以下簡稱本台) ,設下列各課,掌理宣達政
令、加強為民服務、協助維護社會治安事項:
一、編審課。
二、節目課。
三、新聞課。
四、工務課。
五、總務課。
第 3 條
本台置總台長一人,綜理台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副總台長一
人,襄理之。
第 4 條
本台置秘書、課長、督察員、編輯、技士、課員、技佐、記者、導播、節
目員、辦事員、節目控制員、書記。
第 5 條
本台設人事室,置主任、課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6 條
本台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課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7 條
本台分設新竹台、台中台、台南台、高雄台、花蓮台、台東台、宜蘭台、
轉播本台節目及負責播出地方性政令宣導節目。
前項各地區台置台長,所需人員由本台派充之。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官等職等或官階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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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台暫行編制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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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 官等職等或官階 │員 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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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台長 │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一 │ │
│ │第十職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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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總台長│薦任第八職等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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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 │薦任第七職等 │一 │ │
├────┼─────────┼────┼──────────┤
│課長 │薦任第七職等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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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薦任第七職等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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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員 │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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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八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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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三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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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士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一二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技佐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八 │內四人得列薦任第六職│
│ │職等 │ │等。 │
├────┼─────────┼────┼──────────┤
│記者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一四 │內七人得列薦任第六職│
│ │職等 │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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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播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五 │內三人得列薦任第六職│
│ │職等 │ │等 (係由本職稱尾數一│
│ │ │ │人計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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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目員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一二 │內六人得列薦任第六職│
│ │職等 │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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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員 │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三 │ │
│ │職等 │ │ │
├────┼─────────┼────┼──────────┤
│節目控制│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二二 │ │
│員 │職等 │ │ │
├────┼─────────┼────┼──────────┤
│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一 │ │
│ │職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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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主任│薦任第七職等 │一 │ │
│事├──┼─────────┼────┼──────────┤
│室│課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一 │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會│會計│薦任第七職等 │一 │ │
│計│主任│ │ │ │
│室├──┼─────────┼────┼──────────┤
│ │課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三 │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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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一一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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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現職僱用記者三人仍以原職稱留用,出缺後改置為委任記者。
二、現職僱用節目控制員十四人仍以原職稱留用,出缺後改置為委任節目
控制員。
三、現職雇員三人,仍以原職稱留用,出缺後改置為書記。
四、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 9 條
本台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台訂定,報內政部警政署備查。
第 10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