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入中
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行政院院臺內字第 0930080919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1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八日行政院院臺秘字第 0980039504 號令修正發 布第 1、3、7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綜字第 1020131352 號令 刪除發布第 8 點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臺綜字第 1070165342 號令 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規程依公民投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審議下列事項:
一、本法第二條第二項及第四項所定全國性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
二、本法第三十三條所定公民投票提案是否為同一事項之認定。
三、本法第三十八條地方性公民投票事項疑義之認定。
1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均為無給職,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之
2。
3前項委員任期三年,由行政院提請總統任命之;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
4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且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1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
2推一人擔任主席。
3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
4議案之表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5。
1本會委員出缺時,得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程序補提人選,其任期至原任任
2期屆滿為止。
1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提案人之領銜人列席說明;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機
2關或專家學者列席。
1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秘書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
2,處理本會事務;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行政院就相關機關人員調兼之
3。
(刪除)
本會決議事項,以行政院名義行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