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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五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 0982261308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8 條;並自九十八年九月十五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 會重建行字第 1030002646 號令發布廢止;並自一零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生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災後重建整體規劃、地方重建推動委員會及國內、外民間支援之協調
2、推動及督導。
二、災區交通、道路、水利、水土保持、電信等公共工程、公用設備搶修
3與重建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督導。
三、災區居民安置、就學、就業、環境、衛生、醫療、紓困、融資、心理
4重建、社區與原住民聚落重建、住宅與遷村規劃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5。
四、災區農業、觀光業、工商業與文化創意產業重建工作之協調、推動及
6督導。
五、其他災後重建工作事項。
1本會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由本院院長、副院長兼任之,委員三十
2三人至三十七人,由召集人就本院政務委員、相關機關與災區縣(市)首
3長、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派(聘)兼之。其中災民及原住民代表,合
4計不得少於五分之一。
1本會置執行長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置副執行長一人至三人,
2襄助執行長指揮、督導所屬業務;工作人員均由本院及相關機關人員派兼
3,辦理本會幕僚作業。
1本會委員會議視需要召開之。
2前項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
3代理主持會議。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災民或原
4住民代表及其他相關人員列席提供意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及工作人員之員額,另以編組表定之。
本會執行長得視實際需要召集工作會報,協調推動各項災後重建工作。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