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部務會報規則

命令行政>內政部>處務目最後異動 19950626
沿革(8 筆)
1.中華民國六十年七月十三日內政部(60)台內秘字第 428638 號令訂定
  發布
2.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七月十一日內政部(62)台內秘字第 549307 號令修
  正發布
3.中華民國七十年十月十六日內政部(70)台內秘字第 49663  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11 條
4.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六日內政部(84)台內秘字第 847738 號令
  修正發布第 1、2、3、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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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則依內政部處務規程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部務會報每星期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第 3 條
部務會報出席人員如左: 一、部長、次長。 二、技監。 三、主任秘書。 四、參事。 五、本部各單位主管。 六、本部所屬一級機關(學校)之首長。 七、因業務需要經部長指定之人員。 前項第五、六兩款所定人員不克出席時得由副主管或其他高級人員代表出席。
第 4 條
部務會報由部長主持,部長不克出席時,由政務次長主持。
第 5 條
部務會報之範圍如左: 一、本部重要政策及法案原則之討論事項。 二、本部重要工作計畫之審議事項。 三、本部各單位重要工作報告及討論事項。 四、有關業務上重大問題處理之研商事項。 五、有關本部法規委員會審議通過之法規報告事項。 六、部長長交議事項。 七、其他有關本部應興應革之重大事項。
第 6 條
部務會報每次議程以不超過二小時為原則。
第 7 條
各單位擬提部務會報事項,應於會報一週前檢同有關資料送由祕書室列入議程,先行分送出席人員預作發言準備。 各單位工作報告之順序,由秘書室妥為排定並事先通知之。
第 8 條
各單位所提工作報告其書面資料務求翔實;口頭報告應簡明扼要,報告時間以十五分鐘為原則。
第 9 條
部務會報紀錄,經陳奉部長核定後由秘書室分送各出席單位,其決定事項須由各單位執行者,應即依照紀錄辦理,不另行文。
第 10 條
各單位對會報決定事項執行情形,應於下次會報提出書面或口頭報告。
第 11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