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部務會報規則
命令行政>內政部>處務目最後異動 19950626
沿革(8 筆)
1.中華民國六十年七月十三日內政部(60)台內秘字第 428638 號令訂定 發布 2.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七月十一日內政部(62)台內秘字第 549307 號令修 正發布 3.中華民國七十年十月十六日內政部(70)台內秘字第 49663 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11 條 4.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六日內政部(84)台內秘字第 847738 號令 修正發布第 1、2、3、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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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則依內政部處務規程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部務會報每星期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第 3 條
部務會報出席人員如左:
一、部長、次長。
二、技監。
三、主任秘書。
四、參事。
五、本部各單位主管。
六、本部所屬一級機關(學校)之首長。
七、因業務需要經部長指定之人員。
前項第五、六兩款所定人員不克出席時得由副主管或其他高級人員代表出席。
第 4 條
部務會報由部長主持,部長不克出席時,由政務次長主持。
第 5 條
部務會報之範圍如左:
一、本部重要政策及法案原則之討論事項。
二、本部重要工作計畫之審議事項。
三、本部各單位重要工作報告及討論事項。
四、有關業務上重大問題處理之研商事項。
五、有關本部法規委員會審議通過之法規報告事項。
六、部長長交議事項。
七、其他有關本部應興應革之重大事項。
第 6 條
部務會報每次議程以不超過二小時為原則。
第 7 條
各單位擬提部務會報事項,應於會報一週前檢同有關資料送由祕書室列入議程,先行分送出席人員預作發言準備。
各單位工作報告之順序,由秘書室妥為排定並事先通知之。
第 8 條
各單位所提工作報告其書面資料務求翔實;口頭報告應簡明扼要,報告時間以十五分鐘為原則。
第 9 條
部務會報紀錄,經陳奉部長核定後由秘書室分送各出席單位,其決定事項須由各單位執行者,應即依照紀錄辦理,不另行文。
第 10 條
各單位對會報決定事項執行情形,應於下次會報提出書面或口頭報告。
第 11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