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十八年四月十六日國民政府公布全文 9 條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200105560 號令公 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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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男子禮服依左列之規定:
一、褂式如第一圖,齊領對襟,長至腹,袖長至手脈,左右及後下端開,
2質用絲麻棉毛織品,色黑,鈕扣五。
二、袍式如第二圖,齊領前襟右掩,長至踝上二寸,袖與褂袖齊,左右下
3端開,質用絲麻棉毛織品,色藍,鈕扣六。
三、帽冬式如第三圖之甲,凹頂軟胎下沿略形橢圓,質用絲麻毛織品,色
4黑。夏式如第三圖之乙,頂平頂硬胎下沿略形橢圓,質用草帽綆,色
5白。
四、鞋質用絲麻棉毛織品或革,色黑。
6(備 註:第一圖至第三圖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
7版) (二) 第 1178 頁
1女子禮服,依左列甲乙二種之規定:
2甲種
一、衣式如第四圖,齊領,前襟右掩,長至膝與踝之中點,與褲下端齊,
3袖長過肘,與手脈之中點,質用絲麻棉毛織品,色藍,鈕扣六。
二、鞋質用絲棉毛織品或革,色黑。
4乙種
一、衣式如第五圖,齊領,前襟右掩長過腰袖長過肘與手脈之中點,左右
5下端開,質用絲棉毛織品,色藍,鈕扣五。
二、裙長及踝,質用絲麻棉毛織品,色黑。
三、鞋質用絲棉毛織品或革,色黑。
6(備 註:圖四、圖五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
7二) 第 1179 頁
男女因國際關係服用禮服時,得採用國際間通用禮服。
1男公務員制服依左列之規定:
一、衣式如第六圖,齊領方角,對襟,長過腹,左前襟綴暗袋二,右前襟
2下端綴暗袋一,袖長至手脈,質用樸素之絲麻棉毛織品,色冬黑,夏
3白,鈕扣五。
二、褲式如第七圖,長及踝,質色同衣。
三、帽同第一條三之規定。
四、外套式如第八圖,翻領對襟,長過膝,袖長與衣袖齊,質用樸素之絲
4麻棉毛織品。
5(備 註:圖六至圖八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
6二) 第 1180 頁)
女公務員制服依左列之規定:
一、衣同第二條甲種一之規定,惟顏色不拘。
第一、二、四、五各條所規定之服制,其質料限用國貨。
1外交官、法官、軍人、警察、學生,及其他公務員之制服,有特別規定者
2,得從其規定,惟帽徽限用國徽。
1公務員舉行典禮,適用本條例規定之何種服制,由主管機關長官臨時定之
2。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