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制條例

法律廢止法規>內政部最後異動 20030611已廢止
沿革(3 筆)
1.中華民國十八年四月十六日國民政府公布全文 9  條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200105560  號令公
  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Law.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一 章 禮服

第 1 條第 一 章 禮服
男子禮服依左列之規定: 一、褂式如第一圖,齊領對襟,長至腹,袖長至手脈,左右及後下端開, 質用絲麻棉毛織品,色黑,鈕扣五。 二、袍式如第二圖,齊領前襟右掩,長至踝上二寸,袖與褂袖齊,左右下 端開,質用絲麻棉毛織品,色藍,鈕扣六。 三、帽冬式如第三圖之甲,凹頂軟胎下沿略形橢圓,質用絲麻毛織品,色 黑。夏式如第三圖之乙,頂平頂硬胎下沿略形橢圓,質用草帽綆,色 白。 四、鞋質用絲麻棉毛織品或革,色黑。 (編 註:第一圖至第三圖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 版) (二) 第 1178 頁
第 2 條第 一 章 禮服
女子禮服,依左列甲乙二種之規定: 甲種 一、衣式如第四圖,齊領,前襟右掩,長至膝與踝之中點,與褲下端齊, 袖長過肘,與手脈之中點,質用絲麻棉毛織品,色藍,鈕扣六。 二、鞋質用絲棉毛織品或革,色黑。 乙種 一、衣式如第五圖,齊領,前襟右掩長過腰袖長過肘與手脈之中點,左右 下端開,質用絲棉毛織品,色藍,鈕扣五。 二、裙長及踝,質用絲麻棉毛織品,色黑。 三、鞋質用絲棉毛織品或革,色黑。 (編 註:圖四、圖五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 二) 第 1179 頁
第 3 條第 一 章 禮服
男女因國際關係服用禮服時,得採用國際間通用禮服。

第 二 章 制服

第 4 條第 二 章 制服
男公務員制服依左列之規定: 一、衣式如第六圖,齊領方角,對襟,長過腹,左前襟綴暗袋二,右前襟 下端綴暗袋一,袖長至手脈,質用樸素之絲麻棉毛織品,色冬黑,夏 白,鈕扣五。 二、褲式如第七圖,長及踝,質色同衣。 三、帽同第一條三之規定。 四、外套式如第八圖,翻領對襟,長過膝,袖長與衣袖齊,質用樸素之絲 麻棉毛織品。 (編 註:圖六至圖八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 二) 第 1180 頁)
第 5 條第 二 章 制服
女公務員制服依左列之規定: 一、衣同第二條甲種一之規定,惟顏色不拘。
第 6 條第 二 章 制服
第一、二、四、五各條所規定之服制,其質料限用國貨。
第 7 條第 二 章 制服
外交官、法官、軍人、警察、學生,及其他公務員之制服,有特別規定者 ,得從其規定,惟帽徽限用國徽。
第 8 條第 二 章 制服
公務員舉行典禮,適用本條例規定之何種服制,由主管機關長官臨時定之 。
第 9 條第 二 章 制服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