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制條例
法律廢止法規>內政部最後異動 20030611已廢止
沿革(3 筆)
1.中華民國十八年四月十六日國民政府公布全文 9 條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200105560 號令公 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Law.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一 章 禮服
第 1 條第 一 章 禮服
男子禮服依左列之規定:
一、褂式如第一圖,齊領對襟,長至腹,袖長至手脈,左右及後下端開,
質用絲麻棉毛織品,色黑,鈕扣五。
二、袍式如第二圖,齊領前襟右掩,長至踝上二寸,袖與褂袖齊,左右下
端開,質用絲麻棉毛織品,色藍,鈕扣六。
三、帽冬式如第三圖之甲,凹頂軟胎下沿略形橢圓,質用絲麻毛織品,色
黑。夏式如第三圖之乙,頂平頂硬胎下沿略形橢圓,質用草帽綆,色
白。
四、鞋質用絲麻棉毛織品或革,色黑。
(編 註:第一圖至第三圖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
版) (二) 第 1178 頁
第 2 條第 一 章 禮服
女子禮服,依左列甲乙二種之規定:
甲種
一、衣式如第四圖,齊領,前襟右掩,長至膝與踝之中點,與褲下端齊,
袖長過肘,與手脈之中點,質用絲麻棉毛織品,色藍,鈕扣六。
二、鞋質用絲棉毛織品或革,色黑。
乙種
一、衣式如第五圖,齊領,前襟右掩長過腰袖長過肘與手脈之中點,左右
下端開,質用絲棉毛織品,色藍,鈕扣五。
二、裙長及踝,質用絲麻棉毛織品,色黑。
三、鞋質用絲棉毛織品或革,色黑。
(編 註:圖四、圖五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
二) 第 1179 頁
第 3 條第 一 章 禮服
男女因國際關係服用禮服時,得採用國際間通用禮服。
第 二 章 制服
第 4 條第 二 章 制服
男公務員制服依左列之規定:
一、衣式如第六圖,齊領方角,對襟,長過腹,左前襟綴暗袋二,右前襟
下端綴暗袋一,袖長至手脈,質用樸素之絲麻棉毛織品,色冬黑,夏
白,鈕扣五。
二、褲式如第七圖,長及踝,質色同衣。
三、帽同第一條三之規定。
四、外套式如第八圖,翻領對襟,長過膝,袖長與衣袖齊,質用樸素之絲
麻棉毛織品。
(編 註:圖六至圖八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
二) 第 1180 頁)
第 5 條第 二 章 制服
女公務員制服依左列之規定:
一、衣同第二條甲種一之規定,惟顏色不拘。
第 6 條第 二 章 制服
第一、二、四、五各條所規定之服制,其質料限用國貨。
第 7 條第 二 章 制服
外交官、法官、軍人、警察、學生,及其他公務員之制服,有特別規定者
,得從其規定,惟帽徽限用國徽。
第 8 條第 二 章 制服
公務員舉行典禮,適用本條例規定之何種服制,由主管機關長官臨時定之
。
第 9 條第 二 章 制服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