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
命令廢止法規>內政部最後異動 20250606已廢止
沿革(41 筆)
1.中華民國四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行政院(43)台內字第 0623 號令訂定
發布
2.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內政部(71)台內民字第 117911 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6 條
3.中華民國八十年二月一日內政部(80)台內民字第 895069 號令修正發
布第 4、5 條條文
4.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五日內政部(84)台內民字第 8485872 號令修
正發布第 2、3 條條文
5.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內政部(84)台內民字第 8486060 號
令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
6.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內政部(86)台內民字第 8676875 號
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7.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內政部(86)台內民字第 8606827 號
令修正發布增訂第 5-1 條條文
8.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八日內政部(87)台內民字第 8706459 號令修
正發布第 3、5 條條文
9.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內政部(88)台內民字第 8897074 號
令修正發布第 2、3 條條文
10.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三日內政部(89)台內民字第 8972185 號令
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
11.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內政部(89)台內民字第 8962562
號令修正發布第 3、5 條條文
12.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九日內政部台內民字第 095004532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2、3 條條文
13.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內政部台內民字第 0960110433 號令修
正發布第 2、3 條條文
14.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九日內政部台內民字第 0960131407 號令
修正發布第 2、3 條條文
15.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內政部台內民字第 0960155673 號令修正
發布第 2、3 條條文
16.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日內政部台內民字第 0990212117 號令修
正發布第 4~6 條條文;並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17.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五日內政部台內民字第 1010307327 號
令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並增訂第 5-2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8812 號
公告第 4 條第 6 款所列屬「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之權責事項
,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起改由「原住民族委員會」管轄
18.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一日內政部台內民字第 1030182404 號令
修正發布第 5-1、6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19.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六日內政部台內宗字第 1140561349 號令發
布廢止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實施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 2 條
紀念日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反侵略日:三月十四日。
四、革命先烈紀念日:三月二十九日。
五、佛陀誕辰紀念日:農曆四月八日。
六、解嚴紀念日:七月十五日。
七、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
八、國慶日:十月十日。
九、臺灣聯合國日:十月二十四日。
十、國父誕辰紀念日:十一月十二日。
十一、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國父逝世紀念日在三月十二日植樹節舉行。
第 3 條
前條各紀念日,全國懸掛國旗,其紀念方式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國慶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三、國父逝世紀念日:在植樹節植樹紀念。
四、反侵略日、解嚴紀念日、臺灣聯合國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五、革命先烈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春祭國殤。
六、佛陀誕辰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七、下列各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
(一)孔子誕辰紀念日。
(二)國父誕辰紀念日。
(三)行憲紀念日。
第 4 條
下列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春節。
二、民族掃墓節。
三、端午節。
四、中秋節。
五、農曆除夕。
六、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第 5 條
下列節日,由有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慶祝活動:
一、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婦女節:三月八日。
三、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四、兒童節:四月四日。
五、勞動節:五月一日。
六、軍人節:九月三日。
七、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八、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九、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
前項節日,按下列規定放假:
一、兒童節:放假一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二、勞動節:勞工放假。
三、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第 5-1 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第 5-2 條
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紀念日及節日以外具特殊意義,有慶祝或舉辦活動必要之日,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實施之。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