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戶籍謄本規費收費標準
命令廢止法規>內政部最後異動 20050630已廢止
沿革(4 筆)
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內政部台內戶字第 0940003230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內政部台內戶字第 0940061616 號令發布 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本標準依戶籍法第十二條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戶政事務所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之收費數額,每張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