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內政部台內戶字第 0940003230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內政部台內戶字第 0940061616 號令發布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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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戶籍法第十二條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戶政事務所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之收費數額,每張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