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規費收費標準
命令行政>內政部>戶政目最後異動 20230912
沿革(22 筆)
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內政部台內戶字第 0940061549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6 條;並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三日內政部台內戶字第 0970078092 號令增訂
第 6 條條文;原第 6 條條文修正並遞改為第 7 條條文:並自九十
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施行
3.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日內政部台內戶字第 0980054147 號令修正
發布第 1、2、7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九日內政部台內戶字第 1000072946 號令修正
發布第 2、5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內政部台內戶字第 1000126314 號令增訂
發布第 7 條條文;原第 7 條條文遞改至第 8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
施行
6.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內政部台內戶字第 1040411474 號令
修正發布第 4、6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七日內政部台內戶字第 1040427273 號令
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七日內政部台內戶字第 1090245546 號令
修正發布第 3、8 條條文;第 3 條之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9.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七日內政部台內戶字第 1100131899 號令修正發
布第 3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10.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二日內政部台內戶字第 1120243879 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本標準依戶籍法第六十九條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戶政事務所受理閱覽戶籍資料,核發中文、英文戶籍謄本及戶籍檔案原始資料影本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閱覽戶籍資料:每次收費新臺幣十五元。
二、戶籍謄本:每張收費新臺幣十五元。
三、英文戶籍謄本:每張收費新臺幣一百元。同一次申請二份以上者,自第二份起每張收費新臺幣十五元。
四、戶籍檔案原始資料影本:每張收費新臺幣十元。
因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重複或錯誤,經重新配賦或更正而須請領戶籍謄本者,免收規費。
第 3 條
戶政事務所核發國民身分證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初領:每張收費新臺幣五十元。
二、換領:每張收費新臺幣五十元。
三、補領:每張收費新臺幣二百元。
戶政事務所提供國民身分證之相片影像電子檔,收費數額每份新臺幣一百元。
換領國民身分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免收規費:
一、因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重複或錯誤,經重新配賦或更正。
二、政府機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縣(市)改制作業。但因申請各項戶籍登記須同時換領,或跨直轄市、縣(市)換領國民身分證者,應繳納規費。
第 4 條
戶政事務所核發戶口名簿,其初領、補領、換領之收費數額每份新臺幣三十元。
換領戶口名簿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免收規費:
一、因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重複或錯誤,經重新配賦或更正。
二、政府機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縣(市)改制作業。但因申請各項戶籍登記須同時換領,或跨直轄市、縣(市)換領戶口名簿者,應繳納規費。
第 5 條
戶政機關提供戶口統計資料,其收費數額如下:
一、戶政機關提供戶口統計資料,每張收費新臺幣十元。
二、提供電子資料檔之收費依資料量核計,以百萬位元組( Mega Byte,以下簡稱 MB )為計價單位,申請之統計項目資料量不足五十 MB 者,收費新臺幣一千元;五十 MB 至不足一百 MB 者,收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一百 MB 至不足五百 MB 者,收費新臺幣二千五百元;五百 MB 以上者,收費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公私立學校申請戶口統計資料供教學研究、教育宣導或學生撰寫論文者,得折半收費;政府機關及民意機關為業務需要申請者,免收規費。
第 6 條
戶政事務所核發結婚證明書、離婚證明書或終止結婚證明書,每張收費新臺幣一百元;英文結婚證明書、離婚證明書或終止結婚證明書,每張收費新臺幣一百元。
戶政事務所核發婚姻紀錄證明書、遷徙紀錄證明書或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每張收費新臺幣十五元。
第 7 條
戶政事務所核發親等關聯資料之收費數額每張新臺幣三十元。同一次申請二份以上者,自第二份起每張收費新臺幣十五元。
第 8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