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提前退役辦法

Regulations for Early Discharge of Substitutive Services Draftees

命令行政>內政部>役政目最後異動 20240722English
沿革(18 筆)
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內政部(89)台內役字第 8981363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內政部台內役字第 09301113442  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四日內政部台內役字第 1010830185 號令
  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七日內政部台內役字第 1020831377 號令修
  正發布第 2、4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九日內政部台內役字第 1040830247 號令修正
  發布第 2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三十日內政部台內役字第 1040830452 號令修
  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三日內政部台內役字第 1070830492 號令修正
  發布第 2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四日內政部台內役字第 1081050631 號令修正
  發布第 2  條條文
9.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內政部台內役字第 1131160773 號令
  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本辦法依替代役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役男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役男家屬中之直系血親、配偶或兄弟姊妹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無其他家屬照顧或其他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未滿十五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二、役男育有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二名以上,或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一名且配偶懷孕六個月以上。 三、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三等以上之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且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但服兵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死亡或成一等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不以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為限。 役男符合前項情形或家庭發生重大變故亟需役男照顧之其他特殊事故且經報請內政部核定者,得申請提前退役。 第一項役男家屬年齡之計算及家屬列計範圍,準用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為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身心障礙等級規定或其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並持有證明文件者;第三款所定死亡或三等以上之身心障礙,為符合國防部或內政部分別就軍人、替代役役男所定之死亡撫卹或身心障礙等級規定,並持有證明文件者。 役男家屬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第三期以上(或晚期)且經核定為重大傷病者,得比照認定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
第 3 條
符合前條規定申請提前退役之役男,有兄弟現服替代役或常備兵役時,得由現服替代役中較接近退役日期者提出申請。
第 4 條
依本辦法申請提前退役之辦理程序如下: 一、由役男或委託其有行為能力之家屬填具役男申請提前退役調查審核表,檢附有關資料及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 二、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於十五日內比照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第八條進行初審,並將證明文件及初審有關資料,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複審,並副知役男服勤單位。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收到前款案件時,應於七日內完成複審並提出具體審查意見,連同證明文件及複審有關資料,陳報主管機關核定。 四、主管機關收到前款案件時,應於七日內核定,並將核定結果函知需用機關、服勤單位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不合格者,應敘明理由。 役男於基礎訓練期間,經核定提前退役者,其提前退役作業,由主管機關辦理。
第 5 條
經核定提前退役之役男,主管機關應製作退役證明書,於退役生效日時,由需用機關轉發。
第 6 條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