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員額申請案件規費收費標準

命令行政>內政部>役政目最後異動 20151028
沿革(6 筆)
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內政部台內役字第 0960002860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八日內政部台內役字第 1040830508 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研發替代役員額申請案件規費收費標準;新名稱:研發及產
  業訓儲替代役員額申請案件規費收費標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員額申請案件,每件資格審查費新臺幣一千元,員額核配審查費新臺幣五千元。
第 3 條
申請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員額者,應併同繳納資格審查費及員額核配審查費;其繳納之資格審查費,一律不退費。 前項申請案件經主管機關審查不符資格者,其繳納之員額核配審查費無息退還。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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