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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行政院(85)強內二字第 01274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6 條 2.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行政院新聞局(88)建內二字第 09555 號令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行政院新聞局新內二字第 0950120456Z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教育宣導辦法;新名稱:行政院 新聞局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1134 號公告 第 2 條、第 4 條所列屬「行政院新聞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 年五月二十日起改由「文化部」管轄 4.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七日文化部文版字第 10430193602 號令 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本辦法依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
2規定訂定之。
1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應協助宣導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觀念及
2相關法規,具體作法如下:
一、協助安排相關部會策製之宣導素材透過無線電視電臺、廣播電臺、公
3益廣告燈箱及本局所屬電子字幕機刊播。
二、運用座談會、公聽會或其他集會場合,對廣電、出版、電影及錄影節
4目帶事業加強宣導。
三、於協助民間公益團體辦理相關主題之公益宣導活動時,宣導兒童及少
5年性交易防制相關觀念。
本辦法之宣導內容如下:
一、正確性心理之建立。
二、對他人性自由之尊重。
三、錯誤性觀念之矯正。
四、性不得作為交易對象之宣導。
五、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易之遭遇。
六、其他有關兒童或少年性交易防制事項。
1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之出版品,於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處
2分後,本局得將處分書彙整並發布新聞。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