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辦法
命令廢止法規>法務部最後異動 20151224已廢止
沿革(4 筆)
1.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七日法務部(85)法令字第 03247 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 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10405521510 號 令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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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三條第二項規
定訂定之。
第 2 條
法務部 (以下簡稱本部) 與所屬機關於印製、發行各類法律推廣書籍、視
廳教材、廣播節目及辦理相關法律推廣活動時,應充實本條例有關救援、
安置、保護及處罰等相關規定,以廣為宣導。
第 3 條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於定期指派檢察官、觀護人前往轄區內機關、學校、團
體宣導法律知識時,應加強說明本條例規定。
第 4 條
各監、院、所實施收容人之教化及輔導,應包含本條例第四條所定教育宣
導內容;於辦理妨害風化受刑人之強制診療時,尤應加強本條例第四條第
一款至第三款所定教育宣導內容。
第 5 條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保護管束案件時,應對受保護管束人積極宣導本條
例有關規定。
第 6 條
本部及所屬機關辦理人員訓練時,應視業務需要安排本條例有關之課程。
第 7 條
本部及所屬機關應與各地社政、教育、衛生、國防、新聞、經濟、交通及
婦女救援等機關、團體密切聯繫,積極推動教育宣導工作。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