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防制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教育宣導辦法
命令廢止法規>國防部最後異動 20170517已廢止
沿革(14 筆)
1.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十四日國防部(85)鐸錮字第 1580 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 9 條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國防部(91)鐸錮字第 000280 號令修 正發布第 5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國防部制創字第 095000026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5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 1010154558 號公告第 5 條所列屬「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國防部後備司令 部」、「國防部憲兵司令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分 別改由「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管轄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五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 1020000215 號令 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七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 1060000065 號令 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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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二項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之目的在加強教育宣導,建立正確性觀念,防制、消弭以兒童及少
年為性交易對象。
第 3 條
本辦法教育宣導之對象為國家全體官、士、兵、學生及聘僱人員。
第 4 條
國防部負責轉達中央主管機關有關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各項教育宣導資
訊,策劃配合措施及法規訂定。
第 5 條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負責兒童及少
年性交易防制教育計畫之執行、督導與考核。
第 6 條
各級部隊長負責所屬單位有關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之推行,並
使每位官兵充分明瞭宣導之內容。
第 7 條
本辦法宣導內容如左:
一、正確性心理之建立。
二、對他人性自由之尊重。
三、錯誤性觀念之矯正。
四、性不得作為交易對象之宣導。
五、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易之遭遇。
六、其他有關兒童或少年性交易防制事項。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內容由政戰部門負責宣導,其餘各款內容由軍醫部門
負責。
第 8 條
軍法部門應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相關內容納入年度軍法教育中宣
導。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