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Handling of Education and Advocacy for the Prevention of the Child and Juvenile Sex Trade, Department of Health, the Executive Yuan

命令廢止法規>衛生福利部最後異動 20170220已廢止English
沿革(10 筆)
1.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防字第 85010889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8  條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疾字第 092000141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41353 號公告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衛生署」,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起變更為「衛生福利部」,第 3  條所列主管機關掌理事項,改由「衛
  生福利部」管轄
3.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日衛生福利部衛授疾字第 1060100080 號
  令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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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三條第二項規 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之教育宣導內容,除本條例第四條規定項目外,並包含下列事項: 一、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及其他性病防治。 二、性教育。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 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第 4 條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應配合教育、內政、勞工等相關機關或民間團體,辦理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之教育宣導活動。
第 5 條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或學術單位,循各種管道,深入色情行 業相關營業場所,實施各種教育宣導措施。
第 6 條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醫療機構、民間團體設置諮詢服務處所或 電話諮詢專線,提供第二條之相關資訊,對於兒童及少年從事性交易或有 從事之虞或為性交易事件之受害者,並應予以轉介診治或輔導。
第 7 條
兒童或少年經法院審理結果認為有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應接受後 天免疫缺乏症候群及其他性病防治講習。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