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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Handling of Education and Advocacy for the Prevention of the Child and Juvenile Sex Trade, Department of Health, the Executive Yuan
1.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防字第 85010889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8 條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疾字第 092000141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41353 號公告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衛生署」,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起變更為「衛生福利部」,第 3 條所列主管機關掌理事項,改由「衛 生福利部」管轄 3.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日衛生福利部衛授疾字第 1060100080 號 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三條第二項規
2定訂定之。
1本辦法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
2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1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應配合教育、內政、勞工等相關機關或民間團體,辦理
2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之教育宣導活動。
1各級衛生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或學術單位,循各種管道,深入色情行
2業相關營業場所,實施各種教育宣導措施。
1兒童或少年經法院審理結果認為有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應接受後
2天免疫缺乏症候群及其他性病防治講習。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