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Handling of Education and Advocacy for the Prevention of the Child and Juvenile Sex Trade, Department of Health, the Executive Yuan
沿革(10 筆)
1.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防字第 85010889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8 條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疾字第 092000141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41353 號公告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衛生署」,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起變更為「衛生福利部」,第 3 條所列主管機關掌理事項,改由「衛 生福利部」管轄 3.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日衛生福利部衛授疾字第 1060100080 號 令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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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三條第二項規
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之教育宣導內容,除本條例第四條規定項目外,並包含下列事項:
一、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及其他性病防治。
二、性教育。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
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第 4 條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應配合教育、內政、勞工等相關機關或民間團體,辦理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之教育宣導活動。
第 5 條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或學術單位,循各種管道,深入色情行
業相關營業場所,實施各種教育宣導措施。
第 6 條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醫療機構、民間團體設置諮詢服務處所或
電話諮詢專線,提供第二條之相關資訊,對於兒童及少年從事性交易或有
從事之虞或為性交易事件之受害者,並應予以轉介診治或輔導。
第 7 條
兒童或少年經法院審理結果認為有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應接受後
天免疫缺乏症候群及其他性病防治講習。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