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覺障礙者就業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命令廢止法規>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最後異動 20080829已廢止
沿革(10 筆)
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台勞職業字第 0 700140 號令、內政部(88)台內社字第 8896737 號令會銜訂定發布 全文 17 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勞職特字第 0 910202065 號令、內政部(91)台內社字第 0910070672 號令會銜修正 發布第 7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一字第 0950007814A 號令修正發布第 7 條條文;並刪除第 2、8~11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一字第 0970004558A 號令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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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刪除)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就業安定基
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主管機關。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罰鍰之收入。
二、由就業安定基金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補助或辦理視覺障礙者職業訓練。
二、 補助或辦理視覺障礙者就業服務及安置。
三、辦理視覺障礙者創業貸款。
四、補助設立及經營視覺障礙者示範按摩中心 (院) 。
五、其他推行視覺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事項。
六、管理及總務支出。
七、其他有關支出。
第 6 條
本基金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存管。但應業務需要,經財政部同意者,得存入
其他公營銀行,或購買政府債券。
第 7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就業安定基金管理委員會辦理之。
第 8 條
(刪除)
第 9 條
(刪除)
第 10 條
(刪除)
第 11 條
(刪除)
第 12 條
本基金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
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3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14 條
本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積存數額,由主管機關按年公告之。
第 15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第 16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 1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