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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台勞職業字第 0 700140 號令、內政部(88)台內社字第 8896737 號令會銜訂定發布 全文 17 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勞職特字第 0 910202065 號令、內政部(91)台內社字第 0910070672 號令會銜修正 發布第 7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一字第 0950007814A 號令修正發布第 7 條條文;並刪除第 2、8~11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一字第 0970004558A 號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
2之。
(刪除)
1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就業安定基
2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主管機關。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補助或辦理視覺障礙者職業訓練。
二、 補助或辦理視覺障礙者就業服務及安置。
三、辦理視覺障礙者創業貸款。
四、補助設立及經營視覺障礙者示範按摩中心 (院) 。
五、其他推行視覺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事項。
六、管理及總務支出。
七、其他有關支出。
1本基金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存管。但應業務需要,經財政部同意者,得存入
2其他公營銀行,或購買政府債券。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就業安定基金管理委員會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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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
2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本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積存數額,由主管機關按年公告之。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