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富身心障礙者文化及精神生活實施辦法

Implementation Regulations for Enriching the Cultural and Spiritual Life of the Physically and Mentally Disabled

命令廢止法規>內政部最後異動 20080401已廢止English
沿革(9 筆)
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內政部(89)台內社字第 8964623  號
  令、教育部(89)台特字第 89044745 號令、行政院新聞局(89)怡內
  二字第 07066  號令、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89)文建貳字第 08910
  009790  號令、行政院體育委員會(89)台體委全字第 008100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11 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一日內政部台內社字第 0970015135 號令、教育
  部台特教字第 0970011439 號令、行政院新聞局新廣二字第 097000072
  5 號令、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貳字第 0971104762 號令、行政院體
  育委員會體委全字第 0970003543 號令會銜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為豐富身心障礙者文化及精神生活,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編 列預算,以獎勵或補助公設民營、委託服務或結合民間資源之方式辦理。
第 3 條
主管機關應規劃辦理下列事項: 一、獎助有意願參與志願服務之身心障礙者,貢獻其知識、經驗,擴大社 會參與。 二、補助法人辦理身心障礙者休閒、文康、育樂活動。 三、補助製作口述影像、錄影帶及錄音帶。 四、定期公開表揚傑出之身心障礙者。 五、定期公開表揚對促進身心障礙者文化及精神生活,著有績效之立案社 會福利機構、團體。 六、獎助參與各項國際性身心障礙才藝表演或競賽活動。
第 4 條
新聞主管機關應規劃辦理下列事項: 一、補助或透過廣播、電視、電影、報刊、圖書、網路等方式,宣導介紹 傑出身心障礙者之奮鬥過程及表彰其典範。 二、對於審查合格之有才藝身心障礙者,得優先推介至電視、電影、報刊 、圖書單位工作或開闢專題 (欄) 。 三、安排有才藝身心障礙者展示演出或參與公益活動。 四、協調電視公司或傳播錄影帶公司於影視作品中增列中文字幕及解說。 五、對於展示或演出活動不適合以字幕呈現者,至少安排一場手語翻譯服 務,並公告週知。 六、協調電視公司或公共電視開辦手語節目。 七、對協助推動豐富身心障礙者之廣播、電視、電影、報刊、圖書文化等 媒體製作或出版單位,應予公開表揚。 八、補助視障出版品製作及視障資訊系統之建置。 九、協調或補助廣播媒體以副載波方式提供視障者專用資訊傳播管道。
第 5 條
教育主管機關應規劃辦理下列事項: 一、獎勵特殊教育研究、著作及圖書出版。 二、補助身心障礙者所組之藝文團體從事公益表演及展示,並優先安排或 提供表演場地。 三、輔導各公共圖書館提供視覺障礙者查閱書籍之輔助器材、有聲及視聽 等相關服務。 四、補助民間團體辦理身心障礙者才藝研習、進修活動。
第 6 條
文化主管機關應規劃辦理下列事項: 一、表彰從事文化、文藝創作之傑出身心障礙者。 二、整合安排經審查合格之各類身心障礙文藝團體於文教設施演出。 三、協調或提供場地予有才藝身心障礙者展示或演出。 四、獎勵績優身心障礙者參加國際性文化、特殊才藝比賽或交流表演。 五、舉辦並鼓勵身心障礙者參與文化活動,並優先安排座位。 六、建立有才藝之身心障礙團體資訊。 七、獎勵對文化、文藝創作研究及身心障礙才藝表演之績優個人或團體。 八、整合、建立藝文資訊並廣為宣傳。
第 7 條
體育主管機關應規劃辦理下列事項: 一、舉辦全國身心障礙者運動會。 二、補助身心障礙團體購置運動器材及設備。 三、舉辦或補助辦理各類身心障礙者運動競賽、體育活動、健康休閒研習 活動。 四、加強身心障礙者運動選手、教練及其他運動人才培訓。 五、獎助或表揚參加國際運動競賽之績優身心障礙者運動選手及教練。 六、研發身心障礙者體育運動之軟硬體設施。 七、鼓勵有關身心障礙者體育運動設施之學術研究。
第 8 條
政府主辦之各項藝文、表演、體育或娛樂活動,應於售票前十日,預留名 額予身心障礙者優先申購。 前項名額之比例、場次、座次、區位及其他申購條件,由主辦機關決定之 。
第 9 條
辦理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措施時,主辦機關得視其性質會商各目的 事業相關機關,必要時得請求協助或共同參與。
第 10 條
本辦法未規定者,依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