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施行細則

Enforcement Rules for the Red Cross Society Ac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命令廢止法規>內政部最後異動 20170104已廢止English
沿革(6 筆)
1.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內政部(79)台內社字第 778693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18 條
2.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內政部(88)台內社字第 8893894  號
  令修正發布第 11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四日內政部台內團字第 1050447928 號令發布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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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細則依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六條、第十五條關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中華民國紅十字會 (以下 簡稱紅十字會) 之指導,應各就其主管業務會同或副知主管機關為之。
第 3 條
紅十字會總會及分、支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之選舉及候選人之提 名程序,應於各該紅十字會章程載明之。 紅十字會分會之選舉由總會督導辦理;支會之選舉由分會督導辦理。 選舉之會議均應通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
第 4 條
本法第十條規定就全國社團負責人推選產生之理事,應由總會理事會於理 事任期屆滿三個月前就全國社團負責人中推薦理事候選人。
第 5 條
紅十字會總會及分、支會會長之當選證明書,得由各該會申請主管機關頒 發。
第 6 條
紅十字會選舉產生之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監事應 於當選後一個月內就職,其任期自就職日起算。
第 7 條
紅十字會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 不得兼任會內有給之職務。
第 8 條
紅十字會會長綜理會務,應依章程之規定辦理,並不得變更或違反會員代 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之決議。 總會、分會或支會會長死亡時,由副會長互推一人繼任。其因故不能視事 時,由會長指定副會長一人代理,必要時得由副會長互推一人代理。 總會及分、支會會長、副會長均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常務理事或理事互推 一人代理。
第 9 條
紅十字會總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人至二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 ,得分處辦事。
第 10 條
紅十字會分、支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得分組辦事。 分、支會之組織簡則由總會定之。
第 11 條
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紅十字會會員,其會籍隸屬依左列規定: 一、名譽會員、總會之發起人、分會、中央各機關 (構) 、學校及全國性 團體之團體會員,其會籍隸屬於總會。 二、分會之發起人、支會、省級機關、團體及直轄市各機關 (構) 、學校 、團體之團體會員,其會籍隸屬於分會。 三、前二款以外之會員,其會籍隸屬於支會。
第 12 條
紅十字會會員繳費標準由總會理事會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 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13 條
本法第二十條之定期徵求會員,其徵求辦法由總會訂定,報請主管機關核 備後行之。
第 14 條
紅十字會會員代表產生辦法由總會訂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15 條
紅十字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有全國會員代表總額過半數之出席 ,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會長、副會員、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前項全國會員代表總額之計算,應以依前條辦法之規定產生之會員代表總 人數為準。
第 16 條
紅十字會依本法第二十九條向國內外募捐,應訂定募捐辦法。 前項募捐辦法,應規定募捐之用途、方式、期間、變更用途之程序及其他 相關事項。
第 17 條
紅十字會總會及分、支會之財務處堙,準用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辦理。
第 18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