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市區教育會會員會籍移轉辦法

命令行政>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目最後異動 19860115
沿革(2 筆)
1.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一月十日內政部(75)台內社字第 367397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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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教育會法第二十條訂定之。
第 2 條
鄉(鎮、市、區)教育會個人會員因居住地、服務處所異動時,其會籍移轉應依左列規定: 一、居住地及服務處所均離開原組織區域者,應辦理會籍移轉。 二、居住地及服務處所在同一組織區域,而有一離開原組織區域者,得依其選擇保留原教育會組織區域會籍或轉入新居住地或服務處所組織區域教育會。 三、居住地及服務處所不在同一組織區域,而有一離開原組織區域者,得轉入現居住地或現服務處所組織區域教育會。
第 3 條
會籍移出手續如左: 一、會員應辦理事項: (一)向原屬教育會申報移出原因及地點。 (二)交驗會員證,繳清會費。 (三)領取會籍移轉通知單及個人會籍卡。 二、教育會應辦理事項: (一)查驗會員證。 (二)會籍卡動態登記欄內填註移出日期及新服務單位或居住住址。 (三)填寫會籍移轉通知單,連同會籍卡,交由會員本人辦理會籍轉入手續。 (四)將會籍移轉通知單副本抄送轉入之鄉(鎮、市、區)教育會。 (五)登記會員名冊。
第 4 條
會籍轉入手續如左: 一、會員應辦理事項: (一)於移出後二週內,持會員證、會籍移轉通知單及會籍卡,向新服務或居住地點之鄉(鎮、市、區)教育會辦理轉入手續。 (二)繳交當年度當未繳納之會費。 二、教育會應辦理事項: (一)查驗會員證及會籍移轉通知單。 (二)於會籍卡動態登記欄填註轉入日期。 (三)檢查會費收取情形。 (四)登記會員名冊並將會籍卡列檔管理。
第 5 條
會員依第三條、第四規定辦理會籍移出轉入手續者,其參加教育會之年資銜接計算。
第 6 條
本辦法於未設區之省轄市教育會準用之。
第 7 條
本辦理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