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十二月一日社會部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四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內政部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內政部內授中社字第 0920087525 號令 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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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聯社定名為囗囗縣 (省) 合作社聯合社。
1本聯社以協助社員社,改善其業務,助長其發展,並謀其相互聯絡為宗旨
2。
1本聯社為保證責任組織,各社員社之保證金額,為其所認股額□倍 (最少
2五倍) ,並以其所認股額及保證金為限,負其責任。
本聯社以□縣 (省) 為業務區域。
1本聯社社址,設於□□縣內,在區得設辦事處 (□□省省會所在地,在重
2要縣市得設辦事處) 。
1凡在本聯社業務區域內,曾經完成登記之鄉鎮合作社,專營合作社或其聯
2合社,縣市合作社聯合社或專營合作社聯合社,願加入本聯社者,應填具
3入社願書,繳呈該社社章,最近資產負債表、社務概要表,經本聯社理事
4會審查,報告於本社代表大會,各社員社加入本聯合社,其社股總額,必
5須達所認本聯社社股及保證金額之合計額以上。
社員社有左列事情之一者,喪失社員資格:
一、破產。
二、解散。
三、與其他合作社合併。
四、其他。
1本聯社專營社社員社欲出社者,須於年度終了三個月以前提交理事會,並
2須於年度終了前,將欠本聯社債務及本聯社代該社員社保證之債務,完全
3清償。
1本聯社社員社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經社務會出席理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
2決議,予以除名,報告於本聯社代表大會,以書面通知被除名之社。
一、不遵照本聯社社章及代表大會決議履行其義務者。
二、有妨害本聯社社員社之行為者。
三、其業務無繼續可能者。
四、有違反法令之行為或喪失信用之行為者。
1出社社員社對於出社前本聯社所負之債務,自出社決定之日起,經過二年
2,始得解除,但本聯社於該社員社出社後六個月內解散時,該社員社視為
3未出社。
1出社社員得請求退還其已繳股款。
2前項股款之退還,於年度終了結算後決定之。
1本聯社社股金額。每股銀元□元 (至少二元至多五十元) 。每社員社認購
2□股 (至少一股) 。入社後得隨時添認社股,但至多不得超過股金總額百
3分之二十。
1社員社認購社股分□次繳納,但第一次所繳股款,不得少於所認股金總額
2四分之一。
3前項社員社欠繳之社股金額,本聯社得將其應得之股息及盈餘撥充之。
1社員社不得以其對於本聯社或其他社員社之債權,抵銷其已認未繳之社股
2金額。亦不得以其已繳之社股金額,抵銷其對於本聯社或其他社員社之債
3務。
社員社非經本聯社同意,不得出讓其所有社股或以之擔保債務。
本聯社設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社務會。
1代表大會為本聯社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代表組織之,代表之名額,依各
2社員社所屬社員之人數比例定之。
3前項代表,由本聯社社員社之社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選舉之。
1理事會由理事□人 (至少三人) 候補理事□人 (至多不得超過理事人數二
2分之一) 組織之,監事會、由監事□人 (至少三人) ,候補監事□人 (至
3多不得超過監事人數二分之一) 組織之,理事、候補理事、監事及候補監
4事,均由代表大會中選舉之,理事會,監事會並各設主席一人,由理事、
5監事分別推選之。
6前項理事之任期為□年 (一至三年) ,監事之任期為一年,均得連選連任
7。
社務會由理監事共同組織之。
1本聯社為促進社務健全,得於代表大會,推舉評議員若干人,組織評議會
2,督促理監事及其他職員,執行職務。
代表大會職權如左:
一、選舉及罷免理監事、評議員。
二、審核並接受社業務報告及會計報告。
三、通過預算、決算及業務計劃。
四、通過社員社之入社、出社。
五、制定或修訂各種章則。
六、規劃社務進行。
七、處理理事、監事、評議員之提議事件。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擬訂業務計畫。
二、決定保證社員社之債務。
三、聘任職員。
四、處理社員社提出之問題。
五、調解社員間糾紛。
六、討論發展區域內合作事業之方法。
七、處理代表大會決議交辦事項。
八、處理其他理事監事提出之事項。
1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查本聯社財產狀況。
二、監查本聯社業務執行狀況。
三、當本聯社與理事訂立契約或為訴訟上之行為時,代表本聯社。
2監事為執行前項職務認為必要時,並得召集臨時代表大會。
1本聯社設經理 (於必要時,得設副經理) 、文書、司庫、會計各一人,由
2理事會任用之,助理員、見習生若干人,由經理提請理事會任用之,理事
3得兼任經理或經理以下之其他職員。
1本聯社因業務之需要,得分部經營,各部設主任一人,由經理提請理事會
2任用之,受經理之督導,進行專司之業務。
1本聯社在區 (重要縣市) 所設辦事處,得各設主任一人,助理員、見習生
2若干人,依本聯社章程及理事會之決議,辦理各項事務。
1本聯社於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委員會委員由理事會聘任之,各種委
2員會章程另定之。
1理事、監事、評議員、各種委員會,皆屬義務職,但有必需公務費用時,
2由理事會之認可支付之,惟理事兼經理及經理以下其他職員,得酌支薪給
3。
1本聯社出席省 (全國) 合作社聯合社之代表,由理事會提出,於本聯社代
2表大會推選之,其任期為一年,但出席省 (全國) 聯合社之代表,被選為
3職員時,以省 (全國) 聯合社規定之任期為任期。
1代表大會分通常代表大會及臨時代表大會兩種。
2通常代表大會於每一業務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召集之。
3臨時代表大會,於下列情形召集之。
一、理事會認為必要時。
二、監事會、評議員於執行職務上認為必要時。
三、代表四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其事由,請求理事會召集
4時。
5前項請求提出後十日內,理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代表得呈報主管機關
6,自行召集。
1代表大會應有全體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
2,始得決議。但解除理事、監事及評議員職權之決議,須有全體代表過半
3數之同意。解散本聯社之決議,應有全體代表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
4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1代表大會開會時,以理事主席為主席,理事主席缺席時,以監事主席為主
2席。
3監事會召集大會時,由監事主席為主席,評議員召集大會時,由評議員公
4推一人為主席。社員自行召集大會時,臨時公推一人為主席。
1本聯社社員代表達二百人以上,得另以章程,將本聯社業務範圍,分為若
2干區,分別舉行代表大會,由各區代表大會複選代表,出席於全體代表大
3會。
4本章第三十二至三十三條有關於代表大會之規定,於全體代表大會準用之
5。
1本聯社得設左列各部,分別辦理各項業務:
一、信用部-存款、放款、匯兌、儲押、及代理收付等業務。
二、供銷部-供給米、煤、雜糧、油醬、醋、雜貨、布匹、農具、種籽、
2肥料、農具、家禽、家畜、樹苗、機器等用品,並辦理各項產品之倉
3儲及運銷等業務。
三、生產部-辦理墾殖、造林、牧畜、養魚、及各種小工業,如搾油、製
4醬油、釀醋、編織、機器、磨麵及一切日常用品之製造等業務。
四、公用部-辦理增進社員福利,改善社員生活之公用設備,如公用水井
5、浴室、理髮室、衛生所、公墓等項。
五、利用部-辦理生產上需要之設備,以供社員生產之使用,如電力、水
6力等業務。
六、保險部-辦理社員人壽、財產物等保險,及再保險等業務。
七、其他。
7以上各部之設置及業務,得由理事會斟酌緩急,分別先後辦理之。
1本聯社各部為充實其業務資金,得設置特種基金,由參加特種業務之社員
2認繳之。
本聯社各部業務計畫及各項章則,由理事會另訂之。
1本聯社以國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一業務年度,年度終了時結算
2一次,由理事會造成左列書類。於代表大會開會十日前送經監事會審核後
3,連同監事會查賬報告,報告於代表大會。
一、財產目錄。
二、資產負債表。
三、業務報告書。
四、損益計算表。
五、盈餘分配案。
1本聯社年終結算後,各耜有淨餘時,應即抵充本社總盈餘。除彌補虧損部
2分損失及付股息至多年利一分外,其餘應平均分為一百分,按照下項規定
3辦理。
一、以百分之二十作公積金,由代表大會指定機關 (合作金庫) ,以妥善
4方法運用生息,公積金除彌補損失外,不得動用。
二、以百分之十作公益金,由社務會議決,作為發展本聯社業務區域內合
5作教育基金,及其他公益事業之用。
三、以百分之十作理事及事務員之酬勞金,其分配法由理事會定之。
四、以百分之六十作社員社分配金。
6前項第四款之社員社分配金,先依有盈餘各部淨盈餘之多寡,比例攤還後
7,再由各該部社員,對該部之交易額,比例分配之。
1本聯社解散時,清算人由代表大會選充之。
2前項清算人應按照合作社法規定,清理本聯社債權及債務。
1本聯社清算後,有資產餘額時,清算人擬定分配案,提交代表大會決定之
2。
本章程未盡事項,悉依合作社法施行細則及有關法令規定。
本章程經代表大會通過,呈准主管機關登記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