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互助社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更名作業辦法

Regulations of Title Change of Land and Improved Buildings for Credit Unions

命令行政>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目最後異動 20190603English
沿革(4 筆)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內政部臺內中社字第 0910082787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三日內政部台內團字第 1080281298 號令修正
  發布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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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儲蓄互助社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之對象,為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修正施行前,以自有資金取得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而以自然人或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名義登記之登記有案之儲蓄互助社。
第 3 條
儲蓄互助社有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定情形者,得檢附下列文件,送協會審查: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證明以自有資金購買該土地、建築改良物之文件。 三、儲蓄互助社登記證影本。 四、前一年度決算報告書。 五、土地、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第 4 條
前條第二款文件係指下列文件之一: 一、買賣契約(賣渡書):記載該土地、建築改良物為儲蓄互助社名義購買。 二、社員大會會議紀錄:記載決議購買該土地、建築改良物之會議紀錄。 三、帳簿及報表:記載購買該土地、建築改良物之經費支出,及資產負債表或財產目錄。 四、協會同意書:以協會名義登記者,由協會出具更名同意書。 五、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其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切結書:載明該土地、建築改良物非自然人所有,且同意更名為儲蓄互助社所有。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
第 5 條
協會就審查合格之案件,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證明書(如附件二)。 儲蓄互助社得持前項證明書向該管地政事務所申請更名登記。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