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命令廢止法規>衛生福利部最後異動 20171211已廢止
沿革(14 筆)
1.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行政院(90)台孝授一字第 08192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17 條;並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二字第 0950002489A  
  號令修正發布第 3、17  條條文;刪除第 2、6~10 條條文;並自發布
  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41353 號公告
  第 3  條所列屬「內政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
  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六日行政院院授主基法字第 1030200015A  
  號令修正發布第 3、5、11、15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院授主基法字第 1050200056A
  號令修正發布第 1、3~5、17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5.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一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營字第 1060201108A
  號令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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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為增進社會福利,健全社會安全制度,加強推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相 關工作,特設置社會福利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 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刪除)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下設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本基金與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之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 本部),本基金之管理機關為本部社會及家庭署。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菸品健康福利捐撥入款。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受贈收入。 五、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社會救助事項支出。 二、兒童、少年、婦女、老人、身心障礙者福利事項支出。 三、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支出。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第 6 條
(刪除)
第 7 條
(刪除)
第 8 條
(刪除)
第 9 條
(刪除)
第 10 條
(刪除)
第 11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2 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 13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4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15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第 16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 17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 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