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陸地圖審查條例
法律廢止法規>內政部最後異動 20040505已廢止
沿革(5 筆)
1.中華民國三十六年六月五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10 條 2.中華民國三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7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廢止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300088051 號令公布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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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凡出版之本國水陸地圖,除由內政部、國防部編製者外,非經審查認可,
不得註冊發行。
第 2 條
水陸地圖審查事務,由內政部辦理之。
前項審查事務,內政部應召集國防部、教育部、外交部、地政部專門人員
會同審查之。
第 3 條
本國水陸地圖在外國印行者,非經審查認可,不得在國內發行或經售。
第 4 條
審查地圖之種類如左。
一、本國疆域地圖。
二、本國水道航行圖表。
三、本國出版國際通用圖表。
四、其他有關本國地理圖表。
第 5 條
審查圖表之事項如左:
一、疆界位置。
二、地方名稱。
三、記載及量度。
四、圖式及顏色。
五、認可之負責測繪機關。
六、其他有關事項。
第 6 條
業經出版之地圖水道圖,如國防部認為兵要或於兵要有關者,請內政部禁
止其發行。
第 7 條
違反本條例第一條及第三條之規定者,得科五百元以下之罰金,並得沒收
其出版物。
第 8 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禁止發行之處分者,依刑法治罪並沒收其出版物。
第 9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內政部定之。
第 10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