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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五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內政部(50)台內地字第 72023 號令 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五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內政部(52)台內地字第 122984 號令修 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辦法依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二十條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公有基地,公有房屋,係指國有、省有、市縣有、或鄉鎮有而言。
本辦法對於現役軍人及其家屬之減租優待,以現役軍人本人在營期間為準,其期間之計算,自入營之日起至解召或退伍之日止。
1現役軍人及其家屬承租公有基地建築房屋或承租公有房屋者,其租金應依約定租額減收百分之三十。
2前項減收租金之公有基地、公有房屋,以現役軍人及其家屬自住者為限。
1現役軍人或其家屬享受減租優待者,應填具申請書連同證件,逕向出租機關申請之。
2出租機關應於每期徵收租金前,將享受減租優待軍人名冊檢送當地役政機關核對。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