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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一日內政部(88)台內中地字第 8886051 號令 令定發布全文 5 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五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 1071303541 號令 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1申請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面積在一公頃以內者,應繳納規費新台幣
2三千元,超過一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加收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不足半公
3頃者,以半公頃計算。
1因依法辦理土地徵收或撥用經核准一併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者,免收
2規費。
1申請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時,非依本標準繳納規費,直轄市或縣 (市
2) 政府不得受理。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