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營業員測定辦法

命令廢止法規>內政部最後異動 20011205已廢止
沿革(4 筆)
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日內政部(88)台內地字第 8893855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10 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內政部(90)台內中地字第 9084043  號令
  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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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得參加經內政部指定單位舉辦之不動產經紀營 業員測定 (以下簡稱本測定) 。 前項規定於外國人準用之。
第 3 條
申請參加本測定者,應以通訊方式繳交下列費件: 一、報名表。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報名費。 四、申請人最近一年內直四公分、寬二點八公分正面脫帽半身相片二張。 五、其他經內政部指定之有關文件。 前項第二款文件,為中華民國國民者,應繳國民身分證影本;為華僑者, 應繳僑務機關或僑居地使領館或經政府認可之當地機構、華僑團體出具之 僑居證明;為外國人者,應繳其護照有關列載英文姓名、出生日期等基本 資料及貼附相片部分之影本。 第一項第三款費額,由內政部定之。
第 4 條
參加本測定者所繳書件,經查明係偽造或變造者,應不准其應考;其已應 考者,應考成績無效。冒用身分者,亦同。
第 5 條
本測定以選擇題之測驗方式為之,分下列二科,每科一百題,每題一分, 以平均六十分以上為合格: 一、不動產基本法規:包括民法總則編及債編、土地法、土地稅法、契稅 條例及房屋稅條例。 二、不動產經紀法規:包括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公平交 易法、消費者保護法、內政部訂定之不動產交易契約書範本與不動產 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第 6 條
本測定得分區辦理;其地點、日期等事項,由內政部於測定日二個月前公 告。
第 7 條
經本測定合格者,由內政部發給不動產經紀營業員測定合格證書。
第 8 條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參加本測定,使測定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其成 績無效;已核發測定合格證書者,撤銷之。
第 9 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內政部定之。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