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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內政部(89)台內地字第 8979001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 0920085256 號令修正發布第 4、5 條條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辦法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經紀業有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得予以獎勵之情事者,由其所屬經紀業商業同業公會檢附申請書、相關證明文件及資料,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定後獎勵;特別優異者,該管主管機關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獎勵之。
2前項申請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經紀人員有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得予以獎勵之情事者,由其任職經紀業所屬經紀業商業同業公會檢附申請書、相關證明文件及資料,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送獎懲委員會審定後獎勵;特別優異者,該管主管機關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獎勵之。
2前項申請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之獎勵方式,以公開表揚或發給獎狀、獎牌為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