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 0950724868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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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一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申請核發或補(換)發不動產經紀人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一千元。
2申請以於原證書加註延長有效期限方式換發不動產經紀人證書者,應繳納加註費,每次新臺幣五百元。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