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五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 0960726772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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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四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申請不動產經紀營業員登錄及證明者,應繳納登錄及證明費,每張新臺幣三百元;申請補發或換發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者,應繳納證明費,每張新臺幣二百元。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