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及開業證書收費標準
命令行政>內政部>地政目最後異動 20250905
沿革(8 筆)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五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 10202509903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四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 10413068253 號令 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五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 1140265148 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3 條;施行日期,由內政部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 11402662922 號 令定自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本標準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四十四條之一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不動產估價師證書或開業證書,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證書費:
一、核發不動產估價師證書:紙本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六百元;電子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元。
二、補發或換發不動產估價師證書:紙本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三百元;電子證書每張新臺幣八百元。
三、核發或換發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紙本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六百元;電子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元。
四、補發或變更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紙本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三百元;電子證書每張新臺幣八百元。
前項不動產估價師證書或開業證書之申請,經不受理或未經審查自行申請退件者,已繳納之證書費予以退還。
第 3 條
本標準施行日期,由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