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權利書狀及申請應用地籍資料規費收費標準

命令行政>內政部>地政目最後異動 20230420
沿革(4 筆)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七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 10366503253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二十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 1120262437 號令
  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之附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本標準依土地法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九條之二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其書狀費或換發、補發工本費之費額為每張新臺幣八十元。 申請應用地籍資料,其工本費或閱覽費之費額如附表。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