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ulations on Trust and Operation of Common Duct Construction Fund
1.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六月十七日行政院(83)台孝授三字第 05331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16 條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行政院(91)院授主孝二字第 091002754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公共建設管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新名稱:共同管道 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3.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八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二字第 0970000050A 號令 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2。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管線事業機構提供之專款。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貸款利息收入。
五、捐贈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1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配合重大工程同時辦理共同管道工程所需經費之貸款。
二、新市鎮新社區建設共同管道工程所需經費之貸款。
三、同一道路多種電線電纜同時辦理地下化共管工程所需經費之貸款。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2前項貸款數額及其利率,由營建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在不影響本基金循環
3運用下決定之。但提供基金之管線事業機構在其所提供資金範圍內運用,
4免計利息。
1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相
2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1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2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